嫩江县人民法院
报告财产令
( )嫩法执字第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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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于 年 月 日立案执行的 纠纷 一案,你(单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此令后 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财产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同时,限制你(单位)高消费、限制融资投资置业、限制出入境、纳入征信系统、公开曝光、追究刑事责任等法律赋予的强制措施。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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