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如何承担

——崔志国诉李北海身体权案

  发布时间:2014-10-08 09:34:52


    【案件基本信息】

    1.判决书字号

    嫩江县人民法院(2013)嫩民初字第1254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

    身体权纠纷

    3.当事人

    原告崔治国。

    被告李北海。

    【基本案情】

    崔治国与李北海系同村村民。2013年7月2日晚,崔治国与妻子王彬到村邻孔庆柱住所欲理论排水纠纷一事,孔庆柱外出,孔庆祝之女孔凡艳、女婿李北海在孔庆柱家中。在孔庆柱家门前,王彬与孔凡艳发生争吵并厮打,李北海见状从院内取出一根木棍与崔治国、王彬相互厮打。厮打过程中造成崔治国头部外伤,胸部外伤,双手外伤,后在嫩江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0日。现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1429.12元。

    【案件焦点】

    崔治国的侵权责任如何承担。

    【法院裁判要旨】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邻里间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原、被告妻子间发生争执时,原、被告应当进行劝阻,反而继续激化矛盾,被告持棍子将原告打伤案件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被告的当庭自认,及多名证人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证实,应予认定。对于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被告应当予以赔偿。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北海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原告崔治国各项经济损失合计4 184.62元。

    【法官后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当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由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李北海在庭审中自认崔治国的伤害结果因其导致,并有证人证言佐证,依法应对崔治国的合理经济损失予以赔偿。

责任编辑:张增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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