嫩江法院深入推进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强化法庭对当地调解组织指导,提出四种意识,提高对基层调解组织指导效果。
一是尊重意识。法庭法官在处理矛盾纠纷时,不可自持专业、权威而对调解组织先前所做工作视而不见或漠视、淡视,损害与调解组织之间的团结协作,要通过互相尊重,激发调解组织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二是配合意识。不可在调解组织阶段唱出不和谐音调,制造不稳定因素。如调解组织调解达成协议有瑕疵,要从化解矛盾、服务大局出发,指导调解组织自行修正、完善。
三是耐心意识。针对基层调解组织人员法律知识相对匮乏,需要法庭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抓住与调解人员沟通的有利时机,耐心讲法,结合实际案例,使其增长感性认识,增强实际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
四是学习意识。在指导调解工作时,应多学习调解工作人实用的调解方法,不仅要当好老师,更要当好学生,不可成为法律的教条主义,更应运用法律本身的立法意图解决矛盾、化解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