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嫩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伐林木案件,被告人王某因犯盗伐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 000元。
2013年12月9日9时许,被告人王某驾驶自家四轮拖拉机带着油锯来到嫩江县四站林场施业区内,盗伐柞树8棵,并截成约50cm长小段75段,准备用于自家烧柴。经嫩江县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股测算,立木蓄积3.119立方米。现赃物被依法收缴返还林场。
嫩江县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森林保护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被告人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予以从轻处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