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断电蜜蜂死亡 因果关系判决赔偿

  发布时间:2014-09-23 09:16:19


    嫩江县人民法院受理一起原告高某与被告电业局供用热电合同纠纷一案。2010年秋,原告高某租用团结村村民贲某的房屋储存蜜蜂。2011年1月23日,被告单位职工李某在没有发出任何通知的情况下,以贲某房屋长期无人居住,电表示数却发生了变化,为防止漏电造成损害为由,将供电线路切断,此后该户一直没有恢复供电。2011年1月25日,电业局收到贲某用户缴纳的电费100元。因被告的断电行为导致原告在该房屋中储存的密蜂大量死亡,故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赔偿。

    经东北农业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蜜蜂死亡与断电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损失情况鉴定,确认蜜蜂死亡与断电存在因果关系,死亡蜜蜂数量为66.2箱。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属于一般民事侵权案件,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李某是被告电业局职工,其断电行为产生的后果应由被告电业局负担。根据合同法规定,供电人断电事先应当通知用户,事先未通知用户造成用户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被告电业局赔偿原告高某47988元。

责任编辑:张增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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