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生前负债,死后妻子当还

  发布时间:2014-10-09 08:56:59


    2009年3月,马林向朋友刘彬借款100000元,双方约定按银行利率计息,一年内归还。借款后,马林按期归还了借款30000元,下欠款没有偿还。2011年10月,马林将其工资折交给了刘彬,并给刘彬出具了字条,同意用其应得的工资偿还借款。2013年9月,马林患病死亡,尚欠刘彬借款11000元,刘彬要求马林妻子杨玲偿还,杨玲以其没有直接向刘彬借款,马林借款其并不知情,且没有用于家庭生活为由拒绝偿还,刘彬于是提起诉讼。

    嫩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婚姻法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债务应当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夫妻以书面形式约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二是第三人知道该约定。杨玲没有证据证明其与马林以书面形式约定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也没有证据证明刘彬知道该约定。同时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杨玲没有证据证明刘彬与马林明确约定本案债务为马林的个人债务,所以本案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据此法院判决杨玲偿还马林借款11000元。

责任编辑:张增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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