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摊卖鱼惹事端 拘留五日赔钱款

  发布时间:2015-11-19 11:20:59


    因在农贸市场争抢卖鱼摊位,双方激烈争吵后发生肢体冲突,行政处罚和民事诉讼共同制裁违法行为。近日,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2014年9月2日下午,原告宋某与被告朱某在农贸市场南门处因为占摊卖鱼的事,双方发生争吵,被告朱某用拳头打原告脸上一拳。伤后原告在医院住院治疗4天,被诊断为“头面部外伤”。后公安机关做出给予被告朱某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责任,原告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被告承担80%的赔偿责任为宜。被告朱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宋某2628.27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宋某与朱某发生争吵,因情绪激动双方厮打到一起,宋某受伤,虽然朱某受到行政处罚,但宋某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应当根据相应过错承担责任。

何为被侵权人存在过错?

    答:侵权责任法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只有存在过错,即故意或者过失时,才能对行为的导致承担赔偿责任。过错是一种行为人未尽自己应尽和能尽的注意而违反义务,因而为法律所不容忍的行为意志状态。

(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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