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上牛撞行人 公路管理处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2015-11-19 11:22:14


    本应是正常行驶机动车的高速公路,突然出现的一头牛与机动车相撞,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高等公路管理部门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近日,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今年3月,原告姜某驾驶货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在行至某路段时有一头牛从道路左侧窜出,与姜某驾驶的货车相撞,造成姜某和乘车人孟某受伤。姜某住院治疗7天,姜某出院后认为某高等公路管理处管理失职造成牛群跑到高速公路上,才导致此起交通事故发生,于是将某高等公路管理处告上法院。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高等公路管理处有义务保证道路畅通,对此起事故应负有补充赔偿责任,判决某高等公路管理处承担原告姜某和孟某赔偿责任的10%。

    【法官后语】

    高等公路管理处作为公共场所管理者,对高速公路的畅通有管理义务。高等公路管理处因疏于管理,未给予一定的警示作用,导致牛上道,造成交通事故,应承担一定的补充赔偿责任。

公共场所管理者的责任如何认定。

    答: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场所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本案中养牛人、开车的姜某对此起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公共场所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牛上道而影响交通,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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