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全面了解我省人民陪审工作开展情况,切实加强人民陪审工作,进一步提升人民陪审员参审能力,提高参审案件质量,推进司法民主。按照上级法院通知要求,我院结合工作实际,对本院人民陪审工作进行了深入调研,现将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院现有人民陪审员67名。其中男性34名,女性33名。从年龄结构看,30岁以下2人,占总数的2.98%,31-40岁28人,占总数的41.79%,41-50岁25人,占总数的37.31%,51-60岁9人,占总数的13.43%,61岁以上3人,占总数的4.49%;从学历情况看,研究生学历1人,占总数的1.49%,大学本科学历40人,占总数的59.70%,大专学历21人,占总数的31.34%,大专以下学历5人,占总数的7.47%;从政治面貌看,中共党员47名,占总数的70.15%,群众18名,占总数的26.87%,团员2名,占总数的2.98%;从职业分布看,党政机关干部27人,占总数的40.29%,事业单位23人,占总数的34.32%,社区工作者12人,占总数的17.91%,退休人员1人,占总数的1.49%,其他工作人员4人,占总数的5.99%;从地域分布看,平均每个社区有1-2名,每个乡镇有3至5名,真正实现了人民陪审员在嫩江县辖区城乡全覆盖。
我院切实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全方位的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到各种类型案件的审理中来。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我院共办理一审普通程序案件2031件。陪审员合计参审一审普通程序案件1745件。其中参加一审普通刑事案件303件,一审普通民事案件1419件,一审普通行政案件23件。参审案件数占一审普通程序案件的85.92%。期间参与审理涉及群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社会影响较大案件4件,占参审案件的0.23%。参审案件中调解撤诉案件582件,占参审案件的33.35%。参审案件提交审委会案件37件,决定采纳陪审意见案件数31件。占提交审委会案件的83.78%。
我院人民陪审员都是2014年实行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以来面向社会在全县各战线不同行业中层层选拔选任的新生力量。人民陪审员到庭参审情况良好,近两年尚未出现人民陪审员因工作不力而被劝退免职的情况。
二、措施做法
(一)人民陪审员参审情况
敢于尝试,优化参审方式。为进一步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精神,坚决杜绝“驻庭陪审”和“部分陪审员从未陪审”等现象的发生,更好地实现司法公开、公正、民主。嫩江县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出台《嫩江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随机抽取规则》,规范人民陪审员随机抽取工作。我院采用“随机参审”的陪审案件数占陪审员参审案件数的96%。
公平民主,保障参审权利。为了进一步扩大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我院采用“随机参审”方式,确保每位陪审员都能够参与到审判中来。在合议庭作出认证、休庭等临时性决定前,征求人民陪审员的意见,办理案件中,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民陪审员作为合议庭成员的各项权利。切实保障陪审员的审判参与权、审理权的行使。
合理分工、发挥陪审作用。为了充分发挥陪审作用,进一步提高参审案件质量。嫩江县人民法院规定审判长合理确定合议庭成员间的分工,保证人民陪审员在法庭上有机会向当事人发问;合议庭评议时,人民陪审员充分发表意见,独立行使表决权,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裁决。让每一个案件的裁决不但是法官意志的体现,也是人民陪审员意志的体现。
建章立制、规范日常管理。近年来,嫩江法院不断加大人民陪审工作力度,先后制定了《嫩江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嫩江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考核细则》、《嫩江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随机抽取规则》等相关办法与细则。办法中规定,政工科负责人民陪审员的人事管理、考核工作,人民陪审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各业务庭需要使用陪审员时,由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按照相关制度进行安排、调度。
(二)人民陪审员履职保障情况
重视培训、促进素质提升。在新一批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工作之前,我院积极组织资深法官,对人民陪审员进行任职前的培训指导,同时全员参加省法院组织的人民陪审员培训班,并定期开展新出台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活动,以提高人民陪审员的法律素质。我院组织陪审员参加全院干警共同岗位技能培训3次,日常学习2次合计培训陪审员57人次。
借助外力、保障经费来源。积极争取县财政的大力支持,加强对陪审员参加审判、培训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和案件补助的保障。明确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补助标准,落实人民陪审员的必要经费开支、工作津贴,我院陪审员补贴实行按次补贴标准。同时指定办公室负责监督陪审员补助按照陪审员参加庭审申请表中统计的次数及时足额发放,切实保障了我院人民陪审员工作的顺利开展。
科学设置,规范考核工作。对人民陪审员采取年终考核和日常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由政工科会同审管办及其他业务部门对人民陪审员的思想作风、工作纪律、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核评定,建立陪审员业绩档案,作为表彰奖励及是否续用的重要依据。
(三)人民陪审对外宣传工作
大力宣传,树立良好形象。做好人民陪审员的宣传工作能够更好的让人民群众了解人民陪审员、进而了解人民陪审制度,我院采取多种措施积极做好人民陪审的宣传工作。
一是在嫩江县人民法院官方网站的“人民陪审”栏目公开人民陪审员相关信息。
二是“双管齐下”结合庭审录播工作以工作视频的形式展示人民陪审员在实际工作中的生动形象。
三是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到我院组织的各项普法宣传工作中,增加人民陪审员的出镜率。
四是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的“人民陪审员话陪审”稿件报送工作为契机,引导我院人民陪审员积极投稿,叙述参与陪审工作的相关感受、体会。即完成了上级院交办的工作任务又通过省院网站平台为我院人民陪审员做出了良好的宣传。
三、存在的问题
一是制度宣传力度不够。当事人申请人民陪审员参审的案件不多,2015年至2016年度当事人主动申请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数量仅3件,可见人民群众通过申请人民陪审员审理案件而参与司法的激情还不够高。由于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在过去大多流于形式,未能发挥其积极作用,受传统司法习惯的制约和影响,人民群众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的进步意义还不够理解,这项制度尚未深入人心,因而极少有当事人主动申请人民陪审员参与其案件的审理,绝大多数是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
二是管理措施还不健全。由于人民陪审员大多是兼职,有自己的本职工作,且经常与陪审工作时间发生冲突,法院又无法对其有过多的限制和要求,导致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的次数减少。基层法院在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人民陪审员相关管理办法的过程中经验略显不足,日常管理制度的设计上存在一定的漏洞。此外,业务庭、审判管理办公室、人民陪审员三者之间缺乏有效衔接,导致人民陪审员在各基层法庭实际参与庭审过程中的运转效率不高。能保证参与庭审的人民陪审员数量过少,在开庭时间相同时,无法满足大多数业务庭的要求。
三是陪审作用发挥不够。人民陪审员开庭前大多没有精力和时间阅卷调查,不能通过庭审及时掌握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有的人民陪审员由于法律知识单薄,自信心不强,办案经验不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不敢发表个人意见,人云亦云。少数人民陪审员则只是把出庭作为一项义务,存在“陪而不审”、“审而不议” 等坐台观望现象,导致人民陪审员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四、措施和建议
一是加强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宣传。坚持和发展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扩大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方面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人民陪审员制度既是一种民主制度,同时又是一种司法制度。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是代表人民群众在司法领域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的一种最重要、最直接的形式,使司法更加贴近社会生活,从而保持法律、司法与社会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最终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要加大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宣传力度,让社会充分重视新形势下加强人民陪审员工作的重要性,特别是通过宣传提高案件当事人的参与意识,自觉积极申请人民陪审员参审自己所涉案件。
二是完善人民陪审工作管理机制。结合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对人民陪审员的工作管理机制进一步理顺。在原有工作规章制度的基础上与时俱进的逐步堵塞制度漏洞。充分保障人民陪审员的各项权利,调动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案件的积极性,使每一位人民陪审员视人民陪审工作为己任,积极投入人民陪审事业。建立详细的陪审员个人档案,根据每名陪审员的职业特长、专业优势及本职工作日程情况,按照“随机抽取”的方式安排陪审工作,做到选择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有针对性、实效性,解决参审不一问题。同时加强与陪审员工作单位的沟通协调,建立与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联系制度,协调陪审员所在单位,对陪审员参与审案给予时间保障,着力解决日常工作与参与审判之间的矛盾。
三是加大对人民陪审员培训力度。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一条规定:“人民陪审员依照本决定产生,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明确地将人民陪审员的职责定位于参加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即行使审判权。这就要求人民陪审员要具有相当的业务知识和业务技能。为此,必须强化培训工作,不断提高陪审员队伍业务素质。建立陪审员定期培训制度,围绕陪审员主要参与案件的类型和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审判业务和法律知识培训工作,增强其运用法律思维分析案件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业务水平。及时向陪审员发放司法信息和办案手册,邀请其参加新出台法律、法规专题讲座和新型案例研讨,定期组织陪审员参与旁听庭审,组织优秀法官对陪审员参与庭审的案件进行点评打分,保障培训工作不走过场、不流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