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东击西偷手机 构成盗窃罪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7-05-05 09:59:56


   两男子配合偷手机,一人以购买充电宝为由与营业员进行交谈,另一人则趁机进入库房偷盗手机7部。近日,石景山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王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在案扣押的移动电话机一部发还北京某商贸中心,责令被告人张某、王某退赔北京某商贸中心人民币三万七千九百元。

   据了解, 2016年10月,被告人张某、王某先后两次进入北京某商贸中心内,王某以购买充电宝为由与营业员进行交谈,张某则趁机进入库房,相互配合窃取店内苹果牌移动电话机7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4 070元。后二人将部分上述移动电话机出售后分配赃款,其中1部移动电话机已起获并扣押在案。张某、王某于2016年12月被民警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在共同盗窃过程中,二被告人作用相当,故不分主从。被告人张某、王某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王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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