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日前,嫩江县法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赵某、汪某偿还原告崔某夫妇借款本息10900元。
2007年12月4日,赵某与汪某在崔某夫妇处借款5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2分,并未约定还款时间。赵某二人于2016年1月偿还5000元,崔某夫妇为二人出具收条,但未载明该款用于偿还本金还是利息。后当崔某夫妇索要剩余欠款时,双方就剩余欠款数额发生争议。2017年1月,崔某夫妇一纸诉状将赵某、汪某告上法院,要求二人偿还剩余欠款本息共计10900元。
[法律解析]
嫩江县法院审理认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赵某二人于2016年1月偿还借款5000元,但并不足以清偿全部欠款。崔某夫妇出具的收条上未载明该款用于偿还本金还是利息,赵某二人也未能提交其他证据证实该款性质,故对赵某二人提出的已偿还5000元为借款本金的辩解意见,不应予以采纳。据此,嫩江县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