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老太主张继承父母房产份额 因诉请超诉讼时效被法院驳回

  发布时间:2017-06-26 14:09:02


[案情回放]

    日前,嫩江县法院审理一起继承案件,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张某甲的诉讼请求。

    原告张某甲与四被告为姐弟关系。1989年11月6日,原、被告父母与四被告签订分房协议,协议载明诉争房屋按间数分别由四被告所有,但始终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008年,张某甲弟弟张某乙将分房协议及其分得的房屋交由张某甲代为管理,2016年5月,该房屋因棚户区改造面临动迁,后张某甲弟弟张某丙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住宅房屋产权置换协议。2016年8月26日,张某甲诉至法院,要求继承诉争房屋的六分之一份额。

[法律解析]

    嫩江县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两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张某甲父母与四被告于1989年11月6日签订了分房协议,该协议由张某乙于2008年交到张某甲处代为管理,应视为张某甲自此知道其继承权受到了侵犯,并应当在此之后的两年内提起诉讼。现张某甲于2016年8月26日提起诉讼,已超过两年的法定诉讼时效,且无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法定事由,被告提出的抗辩理由成立,张某甲已丧失了胜诉权。据此,嫩江县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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