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确认给付补贴款,因条件尚未成就被法院裁定驳回

  发布时间:2017-06-26 14:25:24


[案情回放]

    日前,嫩江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案件,法院一审裁定驳回了原告李某的起诉。

    2016年4月至2016年12月,李某承包了蔡某某57.5垧(862.5小亩)土地。双方在土地流转合同中约定,除村民粮补之外的所有国家优惠政策及补贴归李某所有。现除粮补外还有大豆差价及米改豆补贴,故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蔡某某在国家发放补贴款时按照3,000.00/垧标准给付李某补贴款合计172,500.00元(57.5垧×3,000.00/垧)。

[法律解析]

    嫩江县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与蔡某某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在本案中,尽管双方在合同中对相关补贴款如何处理作了约定,但因李某所主张的大豆差价及米改豆补贴款尚未实际发放,蔡某某应给付的相关补贴款金额亦尚未确定,故李某现即提起诉讼要求蔡某某给付相关补贴款的条件尚未成就,依法应驳回其起诉。据此,嫩江县法院依法作出前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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