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信息】
1、判决文书号
嫩江县人民法院(2015)嫩民重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3、当事人
原告:李×洪
被告:李×奎
【基本案情】
2014年春,原告将土地旋耕准备播种芸豆。2014年4月18日被告强行在原告承包的土地上播种小麦1.3公顷。要求被告立即返还抢种原告承包1.3公顷土地及2014年的收益损失14,899.41元,旋耕、翻地的费用1,040.00元,共计15,939.41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原告李×洪、被告李×奎与李×玲系兄妹关系,李×珍系其三人母亲。争议的1.3公顷土地位于卧都河村先锋7队图班号29号共计57亩(二轮承包地42.9亩,其他集体土地14.1亩)土地范围内。李×玲名下图班号为29的57亩土地,原登记在其母亲李×珍名下,2013年4月29日,李×珍与李×玲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李×珍将其名下的57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流转给李×玲,每公顷40,000.00元。2014年1月16日,原告与李×玲签订了土地承包协议书,李×玲将3.7公顷土地发包给原告,承包费每公顷4,000.00元。
【案件焦点】
李×洪要求李×奎赔偿1.3公顷承包经营权的损失,一种是按李×洪对该1.3公顷承包地实际经营管理取得的收益计算,另一种是按李×洪与李×玲签订的协议书以每公顷承包费4,000.00元计算。
【法院裁判要旨】
一审经审理认为:李×奎侵犯了李×洪的合法承包经营权,应当返还诉争的该1.3公顷土地及赔偿该1.3公顷土地收益损失。土地收益损失应为净收入,庭审中,原、被告对2014年芸豆产量、价格、投入均不能协商,本院参照嫩江县多宝山镇卧都河村村民委员会证实的当地耕种土地投入及收益情况,认为2014年当地芸豆产量为每公顷平均4,000.00斤、价格平均1.5元、投入平均3,150.00元,经核算,平均每公顷土地收益为6,000.00元,减去投入3,150.00元,即每公顷土地芸豆净收益为2,850.00元,1.3公顷土地芸豆的净收益为3,705.00元。关于李×洪所诉旋地、翻地费用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维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奎于本判决生效后返还原告李×洪此诉争1.3公顷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被告李×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告李×洪2014年此1.3公顷土地收益损失3,705.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李×奎不服判决上诉至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9日作出(2015)黑中民终字第273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发回本院重审。重审审理认为:李×奎抢种诉争的1.3公顷土地,侵犯了原告合法承包经营权,因此被告抢种土地的行为给原告造成损失被告应当赔偿,故被告应当返还诉争的1.3公顷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并赔偿该土地收益损失。原告要求土地收益损失,应以2014年1月16日李×玲与李×洪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书中约定的每公顷土地的承包费4,000.00元价格计算为宜,1.3公顷的土地承包费为5,200.00元,故被告李×奎应赔偿原告的土地收益损失为5,200.00元。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旋耕土地及翻地费用,原告均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六项、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奎于判决生效后将诉争的1.3公顷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返还原告李×洪;
二、被告李×奎于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告李×洪2014年争议的1.3公顷土地收益损失5,20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之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对于被侵害财产的损失应以直接损失为计算依据。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管理者所获得的土地收益,属于间接损失,因种植结构的不同,耕种者的种植水平,气温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决定该土地的收益具有不确定性。如果依据实际经营管理取得的收益计算损失,需要核实的数据之多,计算的准确性也会降低,在实践中也会造成司法的不统一。
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包括对承包土地的管理、占有、使用、收益。其主要特点为有期限性和可流转性。本案李×奎抢种诉争的1.3公顷土地,侵犯了李×洪合法承包经营权,因此李×奎抢种土地的行为给李×洪造成损失李×奎应当赔偿。李×奎应当按市场价格赔偿李×洪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价值。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价值是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费的形式体现的,因此,李×洪应按当年相同地理位置、相同土地肥沃程度、相同面积的土地流转费要求李×奎赔偿其经济损失。故本院认定李×洪要求土地收益损失,应以2014年1月16日李×玲与李×洪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书中约定的每公顷土地的承包费4,000.00元价格计算为宜,1.3公顷的土地承包费为5,200.00元,李×奎应赔偿李×洪的土地收益损失为5,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