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合同约定 政策的规定 二者冲突的适用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拨付2015年度大豆目标价格补贴资金的通知》第三条
基本案情
原告诉称,原、被告是屯邻,2015年3月20日,原告将位于杨树村杨树屯的349.40亩土地,以每公顷4,000.00元的价格承包给被告耕种,双方约定国家一切优惠补贴归原告。2015年大豆目标价格补贴款45,725.00元,因被告阻止此款未发放,现原告诉讼来院要求确认此补贴款45,725.00元归原告所有。
被告辩称,1.被告认为大豆目标价格补贴不是粮食种植补贴,原、被告签订合同的时间是2015年3月20日,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大豆目标价格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时间是2015年12月4日,方案中说目标价格补贴问题,总的原则是补给实际种植者;2.被告在销售大豆时国家收购价格没有达到每公斤4.80元,国家给大豆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一种补贴差价,应当归被告所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0日,原告刘某将位于杨树村杨树屯的349.40亩土地,以每公顷4,000.00元的价格承包给被告张某耕种,双方签订书面土地承包合同书,合同第六条约定“国家一切优惠补贴归甲方(刘某),包括壹肆年。”2014年大豆目标价补贴款已归原告所有。2015年大豆目标价格补贴款每亩130.87元,原告土地349.40亩,共计45,725.00元。塔溪村上报嫩江县统计局的2015年大豆目标价格补贴核实表中,刘某的名字是张某签字。原、被告就补贴款归属问题存在争议,此补贴款国家有关部门未予发放。
裁判结果
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争议塔溪乡杨树村349.40亩承包田2015年的大豆目标价格补贴款45,725.00元,归原告刘某所有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原、被告在2015年3月20日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中第六条约定“国家一切优惠补贴归甲方(刘某),包括壹肆年”归刘某所有,双方签订合同时国家已经有拨付2014年大豆目标价格补贴款的情况。双方签订合同时约定“国家一切优惠补贴”应当包括目标价格补贴。双方对签订合同的目的性是具体明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及参照黑财指(经)【2016】202号文件《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拨付2015年度大豆目标价格补贴资金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本案原、被告双方在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时已经协商确定补贴的归属,故应当依此确定归属原告刘某所有。
案例注解
该案涉及黑龙江省2015年大豆目标补贴款的归属,原来的法律并没有此方面规定,也未出现过此情况。根据国家政策精神,总的原则上补贴给实际种植者。但当事人之间存在约定的,应当按实际约定履行。本案中,双方签订合同时约定的“国家一切优惠补贴”应当包括目标价格补贴,故该款应当归刘某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