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彩礼认定与处理

  发布时间:2017-07-12 15:54:16


彩礼是古代缔结婚姻沿袭下来的一种旧俗,虽然解放以后,我国禁止买卖婚姻,但彩礼在广大的农村延续着这种旧俗,尤其在近几年农村的彩礼之风还有所抬头,且女方出嫁时对彩礼一项也是相互攀比,已形成了一种普遍现象。使得经济比较困难的男方家庭带来沉重的负担,为了完婚只好去借,有的借不到,新郎被逼无奈,走向了犯罪道路,没等进洞房,却进了班房。一但,双方感情不和,走到法庭离婚时,对于彩礼如何认定,如何适用法律在各地出现了一些偏差。下面笔者仅就彩礼的认定与处理谈一下个人的一点粗浅看法。

一、彩礼的由来

何为彩礼?这还要追逆到远古时代的婚姻习俗,早在西周时期统治者对婚姻关系就十分重视,凡婚姻关系的缔结要经过纳采、问名、纳币、请期、亲迎六道程序,即后世所称的“六礼”。纳采,即男家请媒人到女家提亲,女家答应议婚之后,男家用一只大雁并备上其它的礼物前去求婚,请求女家收下,故称“纳”。“采”,谓采择之意。问名,是男方纳采之后,请媒人问女方的名字和出生年、月、日,然后卜于祖庙,占其吉凶,卜得吉兆之后,再往下进行。纳吉,是男家问名之后,已经卜得吉兆,男家仍以雁作礼物请媒人通知女家,决定缔结婚姻。纳币,是纳吉之后 ,男家以束帛和两张鹿皮作为聘礼送给女家,即后来所说的订婚礼。请期,纳币之后 ,男家择定吉日作为婚期,备礼往告女家,求其同意。亲迎,新郎亲至女家迎娶《诗·大雅·大明》记述周文王娶太姒:“亲迎于渭”。“妇至,主人揖妇以入”①。这就是西周时期的“六礼”,是当时结婚的礼节仪式,并为后世所沿袭,其中男方给女方礼物的一项,就是后人所称的彩礼(古代采与彩通用)。所以说,彩礼是指男女双方结婚前男方给女方的财物。后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发达,彩礼也随之增长,在古代封建社会的,皇族、贵族为了显示自己的财富和地位,娶一位漂亮的妻子,给的彩礼竟然达到了上万两黄金,同时彩礼也成了女子身价的象征,后来彩礼又逐渐形成了买卖婚姻的条件。

二、彩礼的性质

目前在学术界关于彩礼的性质主要有三种说法:

第一种是附义务的赠与说。《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所以,附义务的赠与是一种受赠人负担一定义务的赠与。如果受赠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所负义务,赠与人是不能不履行其赠与义务的,但是在赠与人履行了给付义务之后,受赠人仍不履行义务的,赠与人则可行使撤销权,要求受赠人返还所赠财物,当然也可请求受赠人履行义务。附义务的赠与说就是把结婚作为彩礼所附的义务,如果接受彩礼方不履行婚姻义务,给付方可以要求返回彩礼。这种学说类似彩礼的特征,但又不能完全解释彩礼怕特性,首先,把结婚作为赠送彩礼所附之义务,明显违背了当事人婚姻自由的权利。其次,附义务的赠与在赠与人完成了给付义务之后,赠与人可以请求受赠人履行事先约定的义务。也就是说给付彩礼方可以请求对方履行结婚的义务。因此,附义务的赠与说不能够准确解释彩礼的性质。
    第二种是目的赠与说。目的赠与是赠与人为达到一定目的而为的赠与。追求某种目的和结果是目的赠与区别于其它赠与的标志。如果赠与的目的不能实现,赠与人不得请求受赠人帮助其达到目的,而只能请求返还所赠财产。彩礼是一方为能够与对方结婚而向其赠与送的财物。如果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赠与方赠送彩礼之目的已实现,不发生彩礼返还的问题。但如果因种种原因分手,赠与方则可以结婚目的落空为由要求对方返还彩礼。因此,目的赠与说能够解释赠送彩礼的性质。

第三种是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说。 所谓附解除条件的赠与,是指以将来发生了离婚之事作为赠与失效的条件。《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这种观点符合彩礼的特征,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权利,不致于给赠与方造成大的损失,符合民法中的公平原则。笔者同意此种观点。

三、实践对彩的处理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禁止买卖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财物,彩礼当然也受到了限止。但在广大农村还流行彩礼的陋习,现在还有抬头的趋势,只不过索要彩礼的方式不同,各地也不尽相同。有的直接说明是女方父母要的养育女儿的钱,有的说明是给女方个人的,还的巧立名目向男方索要钱材,总之,是多种多样。下面笔者仅就黑龙江省大部分农村给付彩礼的行为,谈一下个人的看法:在黑龙江省的大部分农村,多数是男女双方经媒人介绍后,如双方同意则相处一段时间,认为比较合适,男方便张罗定亲,也就是会亲家。男方家张罗酒席,将双方家的亲属都会到一起,表示两个年轻人定下了婚事,这时男方家要通过媒人或直接给女方一此财物,多数是给现金,一般在3000—5000元,也是给未来儿媳妇的一点见面礼。定婚之后,女方开始提出条件,如男方必须有砖房、土地、农用机械等,另外要现金30000—50000元。这时媒人就开始穿梭于男女双方两家,经过多次讨价还价,最后商定男方应出的财物,如房屋、耕地、农机具、现金等,男方通过媒人将商定的现金交给女方,房屋、耕地、农机具等物品直接留在男方家,但结婚后必须给小两口所有。女方通过媒人拿到男方给付的现金,用于购买双方的衣物、家用电器、家具、首饰等,但多数购置结婚用的物品后,多数还剩余一部分,剩余的现金多数由女方保管。在结婚时还有一些如押车钱、改口钱,带花钱等 。一但双方感情破裂,诉讼到法院离婚时,关于上述的财物,哪些属于彩礼,如定婚时男方给女方钱物,结婚时的改口钱,争议较大的还男方给女方的现金,用于购买结婚用品后剩余的现金是否属于彩礼,在司法实践中产生分歧,第一种观点认为,属于彩礼,理由是上述钱款都是男方在结婚前给女方的,符合彩礼的特征。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因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的规定处理。第二种观点认为,这是男方给女方用于购置结婚用品的现金,剩余部分应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彩礼的范畴。笔者认为,彩礼是男女双方在婚前,按照习俗男方给女方的财物,包括给女方个人的财物和给女方父母的财物,给女方父母的财物带有对女方父母给予补偿之意,认为女方父母将女儿养育大了不容易,结婚以后女儿也就到男方家生活了,所以,也就给女方父母一定的补偿。关于定婚时给付女方的钱物无论是给女方个人的还是给女方父母的,均属于彩礼。关于结婚时给付的改口钱、押车钱等,是女方完成其所做的事男方父母给付的礼品,属于赠与,不属于彩礼。对于索要现金用于购买结婚用品后剩余的部分是否属于彩礼,应该看是否有约定,如有明确是给女方个人或女方父母的应属于彩礼,如没有约定,则不属于彩礼的范畴。理由是:1、从立法上看,因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买卖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财物,所以,对于彩礼的范畴不宜扩大。2、从实实践上看,现在扩大农村的经济并不发达,一个农村家庭娶妻所花费的财产数额也是很大的,一般一个家庭为了给儿子娶妻,几乎是花掉家里所有的积畜,甚至有的还要欠上一大笔外债。如果将女方向男方要求的男方出资购买结婚用品剩余的现金也作为彩礼,既不利于保护男方的利益,也给某此女方借婚姻骗取财物创造了条件,与情、与理、与法都是相悖的。笔者认为,对于女方向男方索要的财物和现金,实际上是女方以结婚为条件,要求男方所出的财物和现金,这些财物和现金应该看做为何用,如给女方购买了衣服、首饰或女人专用的物品等,应属于女方的个人物品,离婚时应归女方个人所有;如果购买的家具、电器等生活用品,应和男方出的房屋、耕地、农机具等一样,属于男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归男方个人所有;对于剩余的现金,要视双方的约定而定,如果没有约定应视为男方的个人财产,应归男方所有,如在女方手中,应由女方返还。对于属于上述彩礼范畴的,如果用于双方共同花销或已转化为共同财产的,应当从中剔除,对于剩余部分,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具体规定来处理。

 

    ①《仪式·士昏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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