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侵权责任法》中的连带责任

  发布时间:2017-08-01 14:40:49


    《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对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有了更加明确的规定,但由于对连带责任的不同认识,在司法实践中应用也不尽相同。关于《侵权责任法》连带责任分类可以分为两种,即真正的连带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区分,作这样的区分,实际上就是坚持了传统的区分普通连带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标准:行为人之间是否具有共同目的的主观关联,普通连带责任人之间具有为共同目的的主观关联性,而不真正连带责任则没有这种主观关联性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条(共同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第9条(教唆或者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第51条(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报废机动车的责任)等为真正的连带责任;第10条与第11条(无意思联络而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第36条(网络侵权责任)、第43条(产品缺陷造成损害的生产者与销售者的责任)、第59条(医疗产品或者制品的侵权责任)、第74条(遗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第75条(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第83条(因第三人的过错使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第85条(物件脱落或者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第86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等为不真正的连带责任。一般认为,不真正连带责任与真正连带责任除了发生原因上有区别外,在对外效力上并无区别,只是在内部责任分担上,有重大区别:真正连带责任人在承担了责任后,对其他连带责任人有求偿权,而不真正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后,对其他连带责任人并无求偿权,仅对终局责任人具有求偿权。 将连带责任分为一般连带责任和补充性连带责任的学者认为:虽然承担连带责任的各债务人之间没有主次、先后之分,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个有偿还能力的债务人求偿。但在诉讼中,各债务人作为共同被告,其地位并不完全完全平等。是就多数人之债中债务人作为一个整体与债权人之间的债务清偿关系而言的,它不否认各债务人之间对该共同债务或者连带债务的形成及清偿地位上的差别,也不排斥在具体清偿过程中对各债务人作主次或者先后顺序上的划分;同时,这种划分只是对债务人各自承担责任的区别,而并不影响权利人实体利益的最终实现

    连带责任的产生依据可以分为以下四种:共同加害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特定物侵权行为(包括产品缺陷、医疗产品或制品侵权、物件脱落或坠落侵权等)、高空抛物行为。(一)因共同加害行为产生的连带责任。这里所谓共同加害行为,是指狭义的共同侵权,即指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过失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从而造成损害的行为。我国《民法通 则》第130 条规定:“两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 当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条关于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侵权责任的成立须各当事人具备共同过错的意思,该意思可进一步解释为一种连带意思,因为他们利益、风险与共。在这种连带责任中,一个侵权行为人必须对某个受害人所遭受的全部损失承担责任;尽管其他侵权行为人也可能参与造成了这个“损失”。如果这种损害是可分的,那么,每个侵权行为人就可以承担自己的那一份额;但是,当这种损害是不可分的时候,那么,赔偿全额损失的责任就要由一个人来承担了。如果某一个侵权行为人在这种情况下代替其他侵权行为人承担了赔偿责任,问题就会在最小的范围内解决。 (二)因共同危险行为产生的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实施了有侵害他人权利危险的行为,并造成实际损害,但不能判明损害是由何人造成的侵权行为。它与共同侵权行为区别在于其加害人不易确定,数个人实施的危险行为都有可能造成损害结果的发生;而关键的不同恰在于行为人之间缺乏意思联络,即没有连带意思,因此其责任不能归类于连带意思下的连带责任 。但与共同侵权行为一样,共同危险行为的损害结果是不可分割的整体,是共同危险行为作为整体产生的结果,共同危险行为产生的连带责任正是基于特定社会公平正义的考量,通过国家的立法强制干预,而要求共同危险人对其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10条关于共同危险行为的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11条关于多人分别侵权的连带责任的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这条与上述第12条关于多人分别侵权承担按份责任的规定不同。如果行为人无法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或自己不是加害人,则必须承担连带责任。对此,理论上仍存在有争议。笔者认为数人在无意思联络的情况下都实施了侵权行为,造成了危害后果,但是无法分辨各人分别造成了多大的损害应分别承担多大的责任时,则由各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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