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嫩江县法院审结一起寻衅滋事案,被告人景某某、孙某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和一年四个月。
2017年2月4日21时许,孙某某、景某某等人酒后从酒吧出来,见他人驾驶的奔驰轿车停在楼下,孙某某怂恿景某某砸车,后景某某将该轿车左侧倒车镜踹坏后,二人乘车离开现场。经嫩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更换该车左倒车镜需花费10 884.56元。诉讼过程中,孙某某、景某某的近亲属各向车主赔偿6 5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景某某任意毁坏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孙某某、景某某系共同犯罪,所起作用相当,均系主犯。被告人景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景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孙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二被告人近亲属主动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依法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