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嫩江县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苏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 000元。
苏某某曾因犯盗窃罪多次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并于2016年6月28日刑满释放。出狱后,苏某某不知悔改,自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间,其在嫩江县步行街某商场、嫩江县商贸城后院摊床、商贸城北大门等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有证据证实盗得人民币240元,财物价值人民币2 69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苏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次犯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