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嫩江县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宋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
2016年11月11日晚,宋某在嫩江县一网吧包宿上网。次日7时许,宋某上卫生间时,发现一上网的男子在椅子上睡觉,桌子上手机正在充电,宋某便顺手将桌上的苹果6s-plus手机盗走。经嫩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3 630元。案发后,被盗手机被公安机关收缴返还失主。
嫩江县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宋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返脏,主动缴纳罚金,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同时,社区矫正部门对宋某进行了详细的审前社会调查,综合评定对宋某判处缓刑不至于再次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故此,法院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