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户盗窃被发现 抗拒抓捕变抢劫

  发布时间:2017-08-05 15:23:46


    近日,嫩江县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抢劫犯罪案件,被告人张某某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

    2016年9月18日8时许,张某某窜至嫩江县嫩江镇新华街五委被害人高某某(男,61岁)家中,在室内实施盗窃时被高某某发现,张某某为逃避抓捕与高某某发生厮打,并用室内铁制“炉圈”击打高某某头部。高某某为防止张某某继续对其实施伤害行为,被迫交给张某某人民币2 000元。嗣后,张某某逃离现场,抢得赃款被其挥霍。

    法院另查明,2016年9月份,张某某在黑河市、依安县实施盗窃四起,盗得人民币12 200余元及一部OPPO手机。

    嫩江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入户盗窃被发现,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劫取财物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张某某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应数罪并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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