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行政裁判文书的说理

  发布时间:2017-08-21 09:58:09


    裁判文书的说理是裁判文书的精髓和核心,是充分展示法官的办案思路,依据法律规定和精神,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根据证据规则阐述论证的“平台”。裁判文书的最终目的就是通过强有力的说理,实现和展示司法公正。一篇说理透彻,说服力强的裁判文书,能充分体现人民法院裁判的权威性,能让当事人赢得堂堂正正,输得心服口服。增强说理性,提高文书质量成为裁判文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得到审判人员的充分重视,在这方面的探索也越来越深入。但是,我们在裁判文书中经常看到的却是武断、逻辑混乱、无知和掩饰。裁判文书带给人们的对法律的怀疑和失望。随着中国司法改革的深入,裁判文书到了该说说理的时候了。

    一、目前裁判文书在说理方面存在的缺陷

    (一)忽视判决中的说理作用

    一般表现在裁判文书对当事人提出的主张仅仅是直接作出支持或不予支持的意见后,未有进一步说明支持或不予支持的理由;对合同或民事行为作出无效或有效的认定后,也没有再作为什么无效或有效的说明;对当事人确认承担或不承担什么责任作出认定后,也没有说明理由是什么。此外,裁判文书“说理”,更主要的是指对于案件事实所应适用的法律进行解释。这种解释不是对抽象法律条文的解释,而是根据个案事实将所适用的法律原则和规则活化。适用法律的条款如果存在法条的竞合、冲突、新法溯及力等情况而产生争议时,法官没有作进一步的解释。由于没有在裁判文书中运用说理的作用,当事人对判决产生疑虑和抵触心理也就在所难免了。

    (二)说理不够充分,没有针对性

    主要表现在仅作简略的交代,没有把理由说清楚,或者说理徒有形式。如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不予支持的,仅以简单的“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来代替说理,有的只有简单的一两句内容空洞,不同案件均可适用的套话,千案一理,没有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当事人双方的不同意见展开说理。有的说理没有围绕争议的焦点进行,该说的没说,关系不大的说了一堆,尤其是涉及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裁判,没有充分表述裁量的理由和目的。使当事人对裁判的公正性产生怀疑。

    (三)说理不准确,逻辑性差

    在裁决中为说理而说理,说理的内容与被说理的对象联系不紧密,逻辑性不强。对争议焦点在适用法律方面的案件,却着力于对事实认定的说理,对所采用的证据有争议的却在采用的法条方面大加议论,还有的由于说理不严谨,造成与裁判文书的叙事、说理和裁决主文之间相互矛盾,造成说理脱离所认定的事实,裁判文书主文与说理相冲突,不能自圆其说的现象出现。裁判文书的制作过程就是法官整理思路的过程,这有助于防止武断、“暗箱操作”和纠正混乱的逻辑。逻辑清晰、论证充分的裁判文书是法治国家司法制度的基本要求。

    (四)说理不到位,“有理不成理”

    法官在进行裁决时,没有把理“说”到位。比如在说明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理由时,仅进行法理的分析,让不懂法的当事人如坠云烟,听不懂法官说的是什么。其实在这种情况下,进行法理分析是不够的,还必须辅之以情理说明,如当事人在纠纷中的过错程度,当事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在当地社会的评价尺度,社会的传统道德观念,是否有利于社会稳定,是否有利于规范民事流转秩序等,通过“法情结合”使当事人明白法官的说理和分析。

   二、加强裁判文书说理的必要性

    司法活动的主要角色是律师和法官。律师在整个法律运作中的作用是全方位的;而法官则在司法活动中起决定作用,从而主导法律实施。毫无疑问,法官的作用最终应体现在裁判文书中。加强裁判文书说理,让法官审理案件时作出的思维过程在裁判文书中表达出来,展示法院审判的公信力是裁判文书改革的必然趋势,其积极意义在于:

    (一)是司法为民的必然要求

    裁判文书的说理既是法官对裁判结果的理性选择和内心确认过程的综合反映,也是法官向当事人就其诉讼主张为什么获得支持或被否定所作的解释和说明,因此必须重视提高说理的质量,做到重点突出、层次分明、全面透彻、观点鲜明、逻辑严密、合法有据。提高质量必须注意的两个问题:一是正确把握制作裁判文书的方向和目标。裁判文书的最终目标是把对纠纷的裁判结果告知当事人,并使其纷争结束。所以裁判文书的读者也首先是当事人,裁判文书的制作要做到让他们看得清楚明白,并接受裁判结果,服判息诉。二是正确理解增强裁判文书说理性的涵义。增强说理的功夫,在于切入点是否准确,分析论证是否到位,而不是说一定要旁征博引,篇幅越长、说话越多越好。

    (二) 是司法权威的必然要求

    裁判文书具有法律的强制力,但本身并不构成权威。如果想真正形成权威,仅仅依靠国家强制力是远远不够的。它必须正确解释法律、充分宣示正义、合理判定冲突,不仅使当事人而且使广大民众能够信服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而在我国,经常遇到一些历时几年,审了十几遍的案件。从初审、上诉、发回重审、再上诉、再审、、申诉、再申诉等等,直到最高法院。当事人不断地从败诉到胜诉,又从胜诉到败诉。案件的判决就象翻烧饼一样不断地改,可直到最高法院的改判都从裁判文书中看不出有什么充分理由。不难想象,这种案件的全部参与人,当事人、律师、法官等等,有谁会相信法律在这个案件中体现了尊严合权威。抛开案件的背后是否有黑幕不谈,所有的裁判文书缺乏司法特有的法律论证是根本原因。这种体现在裁判文书中的有的是司法的武断和粗暴。人们搞不清是法官不懂理还是不公正,或者就是司法腐败的产物。它直接导致上诉和无穷无尽的申诉,最终构成执行难的重要因素。这样,司法的权威也就荡然无存。

    (三)是提高法官素质的必然要求

    没有说理,只有硬套既定格式,“八股文”式的裁判文书法官完全可以不经思考地轻松制作出来。但是,要求法官在裁判文书中体现裁判的心证过程,讲清下判的道理,法官们就难免会感到了压力,为对付这种压力,就会产生提高业务水平的紧迫感。这就促使法官要不断学习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法学理论知识,以求在专业水平上不断提高,增强说理的能力。这样,通过提高法官的说理能力,加强法官说理的自律意识,自然也就提高了法官的素质。

    三、加强裁判文书说理的建议

    当事人只有通过阅读裁判文书才能了解法院对纠纷的处理情况。而要在裁判文书上弄明白上述的根据和原因,重点就在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可见制作好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非常重要。加强裁判文书说理可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一)格式要规范,内容应创新

    裁判文书的写作应保持统一性,否则各家自一套容易混乱,也不严肃。应该按照《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的要求制作统一格式的文书,但内容应有创新。例如民事裁判文书的首部、事实、理由、判决、尾部等应保持,但内容应根据分析、说理的需要展开。避免说理模式化。当然,由于三大诉讼法各自的特点,在制定裁判文书的时候,各自的侧重点也应该不同。比如,行政诉讼判决书与民事裁判文书在说理部分就不同,即它不受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的限制,对当事人没有提到的理由只要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的问题,也需要进行论证。

    (二)说理要层次分明,充分到位

    说理是贯穿于整个裁判文书的核心,说理是否到位直接反映了裁判文书的质量。

    1.对认定事实的说理客观、全面。应采用证据分析与事实认定相结合的办法,用定案根据直接叙明案件事实,对证人证言的意见要归纳准确,内容完整,最大限度地克服法官以主观分析判断来叙述案情事实的现象出现。具体应包括当事人就争议的事实在庭审中提供了什么证据,证明了何种事实和主张,对方作出抗辩的情况,还要对采信与不采信的证据都要作出分析,并且在最后明确法院认定的事实。切忌使用“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等这样空乏而没有理由支持的武断判词。

    2.对适用法律的说理要体现个案的特性。如果说理是裁判文书的核心,那么对适用法律的说理就是裁判核心中的核心。根据认定的事实找出具体适用的法律或法理,将抽象的法律规定运用于具体的案件事实,将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有机地联系起来,准确认定事实的法律性质和当事人的责任分担。对所适用的法律条文的解释要与案件的具体事实结合起来,确认所涉及的法律规范的适用条件和处理结果,说明查明事实的法律性质是什么,当事人双方属何种法律关系,继而说明所适用的法律规定是什么,明确双方的是非过错和法律责任。    

    (三)说理应围绕争论焦点,反映举证、质证、认证的全过程

    说理要紧紧围绕争议焦点,首先必须围绕双方当事人的所有诉辩主张进行说理,对当事人的理由和观点作出评价和分析。其次是重点围绕当事人有争议的部分进行说理,无争议的部分简略带过即可。说理应体现案件的特点,反映本案的具体情况,而不能千案一面。当事人在庭上所举的证据都要在裁决文书中明确反映,还应反映证据在法庭质证的情况,对有争议的证据,应通过说理逐一明确是否采信,以及是否采信的理由。如遇法庭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和委托审计、鉴定的结论,要加以说明为什么要采集上述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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