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先生与王女士自由恋爱一年后,男方提出结婚,并按女方要求给付彩礼10万元。2017年2月22日,双方在嫩江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但未共同生活。双方举办婚礼前,二人因琐事发生口角并提出分手,曹先生向王女士索要彩礼,王女士不同意返还。无奈之下,曹先生诉至法院,要求与王女士离婚并返还彩礼1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曹先生给付王女士10万元系按地方风俗习惯给付的彩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的规定,法院最终判决双方离婚,并由王女士返还曹先生彩礼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