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嫩江法院多宝山法庭审理一起赡养费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李某某给付原告王某某医疗费1000元。
原告王某某共育有四名子女,被告李某某系次子。原告王某某现已75岁高龄,体弱多病且经济收入。2016年至2017年期间王某某多次住院,共花费医疗费1万余元,其余三个子女均已经给付应承担的部分医疗费用,但被告却一直以生活困难为由,拒不给付。2017年7月,原告将次子告上法庭,要求给付医疗费1000元。
嫩江法院审理认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赡养费的给付内容具体可分六个方面:(一)老年人基本赡养费;(二)老年人的生病治疗费用;(三)生活不能自理老人的护理费用;(四)老年人的住房费用;(五)必要的精神消费支出;(六)必要的保险金费用。本案中,原告王某某体弱多病且无经济来源,其生病后的住院治疗费用,应由其子女共同承担。故此,嫩江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某某给付原告医疗费1000元。判决生效后,李某某已主动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