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未成年人司法问题

  发布时间:2017-09-06 16:48:45


    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通常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刑法和有关刑事法律所规定的犯罪行为。未成年人犯罪同成年人犯罪一样,刑罚是对其最严厉的惩罚措施。在对未成年人刑罚的适用上应与成年人有所区别,在所有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则中,“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是统领性的、提纲挈领的大原则。并通过刑罚的适用来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使其最终能够复归社会。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和特点  

    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低龄化方向发展,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杀人、强奸、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日益增多。未成年人的作案说短呈现凶残化,惨无人道,对被害人没有丝毫怜悯之心,有的残害被害人肢体,有的为消灭证据而灭口。团伙犯罪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形式,并向黑社会的雏形发展。

    二、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的分析  

    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多角度的,青少年辨别是非能力薄弱、感性强,又具有强烈的模仿性,极易受客观外界条件的影响,因此往往是“近朱者赤,近墨者黑”。青少年在父母面前封闭自我,而更爱与年龄相仿、趣味相投的伙伴在一起,形成群体。由于青少年经验少、能力差,结伙作案可以相互鼓励,抵制诱惑的能力弱,易受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错误价值观的影响,其犯罪绝大部分为满足物质欲望性犯罪。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孤独感,因此青少年犯罪多以团伙形式出现。 另外,孩子的家庭教育缺失、学校的教育单纯追求升学率护士了学生心理健康的关注和对健全人格的塑造。同时,社会原因也是不容忽视的。

    三、关于未成年人司法问题的若干制度

    (一)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

    对走上犯罪道路的未成年人,惩罚打击只是手段,保护教育才是目的。为了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有效预防、矫正未成年人犯罪,保护犯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建立一整套不同于成年人的审判和执行的特别司法制度。这种制度设计,应突显“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及“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体现教育、保护和适度惩罚的职能;根据未成年人的心理及成长特点,赋予犯罪未成年人更多的诉讼权利及保证实施的措施;制度设计更为灵活多样、缓和宽松,满足未成年人犯罪审判实践的需要。

    (二)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

    1、扩大缓刑适用范围

    对未成年被告人而言,扩大缓刑的适用是现代国际社会的普遍倾向,缓刑能有效避免拘役、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等短期自由刑难以实现刑罚目的、不利于降低再犯率、增加社会成本等弊病,最大化地发挥刑罚的功效。对未成年人犯罪宣告缓刑不但能使其感受到法律的威严,而且也可以亲身体验到法律和社会的宽容,同时配合社会力量对其进行监督改造、教育教化,使其能够从根本上返璞归真,在以后的人生道路上能拥有一个健康的心态。

    2、放宽假释适用条件

    我国刑法对假释条件和假释考验期限的规定,没有考虑到服刑人员在年龄、生理、心理、主观恶性等方面的差别,显得过于僵化。为了更好地调动未成年犯罪人接受改造的积极性,有必要对未成年人犯罪假释制度做出相应的调整。如对未成年人犯罪,可降低执行原判刑期时间的规定,扩大假释的适用范围,适当缩短假释考验期,规定较成年人犯罪更严格的假释撤销条件等。

    3、规定暂缓判决制度

    暂缓判决是法院根据未成年所犯的罪行和犯罪后的悔罪表现,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所作出的延期判决的“决定”,给其设置一定的考察期限,让其继续从事一定的就业、学习等社会活动,考察期满后,综合考虑被告人在考察期间的表现以及其所犯罪行的具体情况,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进行合法合理的判决。暂缓判决适用于犯罪较轻的未成年人,它既可以消除因判刑给未成年犯带来的恐惧感,能够促使未成年犯自觉醒悟,在家庭和社会的帮助下进行矫正,使其能够在以后的生活中发挥正能量,又能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体现了双向保护原则。

    (三)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对社区矫正定义为: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一种非监禁刑的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的最终目的是“矫正可以矫正的罪犯,不能矫正的罪犯不使为害”,减少未成年罪犯重新犯罪并帮助其回归社会。社区矫正不仅能降低行刑成本,而且有利于犯罪的未成年人回归社会。它不仅充分彰显了人文关怀,体现法治文明及社会进步,而且符合世界行刑制度的发展趋势,是建立和谐社会秩序的良好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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