嫩江县人民法院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调解作为刑事审判的日常性工作,把调解工作贯穿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理的始终,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在审判实践中也存在着一些制约调解工作有效开展的问题。笔者对该院2016年度审理的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进行了逐案查阅、统计,试图从实证出发,探寻新形势下加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工作的出路和对策。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调解工作的基本情况
嫩江县法院2016年共受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16件,调解、撤诉结案7件,判决结案9件。
二、实际工作中的做法
1.调解贯穿于审判的始终。审判实践中,大多数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的民事损失,这时就进行庭前调解,争取庭前达成协议。也有少部分被告人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有着根本性的异议,应当视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表现,就附带民事部分进行庭审中调解和庭审后调解。
2.借助外力中立调解。在积极引导当事人充分举证、质证、查找事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将自愿同意调解的意见表达在法庭上,将自愿解决纠纷的协议达成在法庭上,保证调解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调解中,由于大多被告人被羁押,我们借助其亲友对其的影响力或社会影响力(基层组织、学校、妇联、工会等),促成案件的和解,以解决纷争。
3.充分调动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积极性。在调解时,充分挖掘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角色作用,尽量与当事人的代理人(辩护人)多沟通,由其对当事人做思想疏导工作,为当事人解释相关法律、政策规定,结合案件情况,阐明道理,取得当事人的正确认识,从而促成案件得以顺利调解成功。
4.寻找切入点适时调解。深入调查是调解成功的前提,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调解中根据案件的性质,难易程度和当事人的文化素养,脾气性格等确定调解方案,制定调解策略。如在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中,被告人看到赔偿数额较大,可能所判刑期又不会太长,于是就拒绝调解。针对其心理,承办法官从多角度向其讲解了这样做只会得到较严厉的刑事制裁,并不能逃避民事赔偿的法律后果道理,从而使本案的附带民事部分圆满调解结案。
5.依法、公平、公正是调解成功的保证。古人曾说“民不畏我严而畏我廉,民不服我能而服我公”。调解工作也是如此,只有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正确运用法律,做到公平公正,才能保证调解结果的合法性,权威性和约束力。双方当事人觉得合情合理,公平公正,才会自觉履行协议。
三、在调解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1.刑事案件审限较短,调解时间难以保障一般情况下,调解比判决花费的时间和精力大的多。但是,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比较短,这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调解设置了时间上的障碍。较短的审限要求法官不断提高附带民事案件的结案效率,而附带民事案件调解比较复杂,往往会牵扯过多的时间与精力,导致法官为追求结案效率而“重判轻调”。而如果“先刑后民”,待刑事判决后,绝大多数被告人又会拒绝赔偿。
2.调解与具体量刑之间缺乏规范,产生负面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但该规定没有明确规定民事赔偿对量刑从宽的幅度,实践中也缺乏应有的具体规范,相当一部分被告人有“打了不罚”、“以钱赎刑”的思想,不愿意赔偿或在量刑幅度上同法官讨价,有损司法的权威。
3.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能正确对待调解工作。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双方的地位实际上很难平等,被告人经常处于劣势。由于附带民事赔偿的情况直接影响着对被告人的量刑,所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赔偿问题的态度、对调解工作甚至被告人的量刑影响过大。一旦被告人难以满足其要求,其情绪化特征就更为明显。一旦上述情况发生,调解工作便难以开展。
4.被告人经济能力的制约导致调解工作难以进展。有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被告人确无实际赔偿能力。这样一来不仅被害人不能得到补偿,被告人也因没有法定的从轻量刑情节而不能得到从轻判处。在实践中这样的案例很多,被告人大多是家境贫穷的农民或打工者,家里无任何财产, 被害人受到损伤后无钱治疗,被告人即使认罪态度好,也愿意依法赔偿,但无履行能力而不能从轻处罚。被告人的经济能力,严重影响和制约了调解工作的有效开展。
四、对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工作中的建议
1.要加大缓刑的适用力度。对于被告人积极赔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害人表示谅解,且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尽量作出缓刑判决,从刑事判决结果上体现附带民事调解的成效。对于共同犯罪涉及民事赔偿的案件,可协调有赔偿愿望的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协议,依法大幅度减轻处罚已尽赔偿义务的被告人。对于一方要求过高,难以全部达成调解协议的,可让被告人先交付其所同意部分的赔偿金,以缓和双方矛盾,并可作为量刑的情节予以考虑。
2.正确、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等措施。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工作中,对于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等措施,固定被告人一方的财产,为案件审理后的执行打好基础,创造条件。
3.建立健全社会救济制度。陷入困境的被害人,包括其他原因导致贫困的人,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对弱势群体的关怀,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虽然被害人的损失应由侵害人来承担,但对那些确无赔偿能力的案件,建立国家赔偿救济制度,就是对被害人提供有力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