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日前,嫩江县法院审理了一起侵权纠纷案件,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李某甲的诉讼请求。
2016年10月6日晚20时许,李某乙、张某某与李某甲在李某甲家中因琐事发生争吵,进而引发厮打。同月26日,李某乙诉至法院,要求李某甲及其儿子赔偿因李某乙受伤住院而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一审判决作出后,李某乙不服并向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现李某甲诉至法院,要求李某乙、张某某赔偿李某甲因参与上述诉讼而造成的误工损失。
[法律解析]
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按照我国法律关于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及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的相关规定,原告有责任对被告存在侵权行为、原告受有损害、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以及被告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李某甲与二被告曾因琐事发生厮打并造成李某乙受伤,双方因此产生民事纠纷。李某乙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甲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系选择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合法行为,属公民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使,李某乙亦不存在恶意诉讼的违法行为。因此,除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外,由诉讼而产生的相关风险和成本,应由诉讼当事人自行承担。据此,嫩江县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