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率结婚感情不和 诉至法院最终判离

  发布时间:2017-09-26 16:22:24


[案情回放]

    日前,嫩江县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案件,一审判决准予袁某与吕某离婚。    

    2011年4月16日,袁某与吕某登记结婚。婚后,这对新人并没有像其他新婚夫妻一样甜蜜的生活在一起,而是各自分开生活,双方甚至连对方住所都不清楚。2017年5月16日,袁某诉至法院,要求与吕某离婚。

[法律解析]

    嫩江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以及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视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本案中,原、被告在相识不足两个月,仅见面两三次的情形下登记结婚,且婚后未同居生活,彼此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已无和好可能,应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据此,嫩江县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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