嫩江县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养母子赡养费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7-09-26 16:44:54


[案情回放]

    日前,嫩江县法院审理了一起赡养费纠纷案件,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张某同意每年给付原告胡某赡养费1700元。    

    张某从小由胡某收养长大,双方于2007年经法院调解解除了收养关系,张某每年给付胡某生活费3000元,该费用给付至2017年8月止。2017年9月,胡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继续支付胡某赡养费。

[法律解析]

    嫩江县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对原被告双方明释了相关法律规定。即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力有缺乏生活老远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样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教育费。经法官耐心细致地对双方做思想工作,最终张某同意与胡某达成和解,并继续支付赡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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