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14日,家住嫩江县的赵某驾驶自家轿车由体育场向西行至文苑华庭时,突然从天而降一块玻璃正砸在赵某车上。赵某停车查看后发现是穆某家的窗户玻璃脱落,赵某自行维修车辆后要求穆某赔偿维修费2000余元,穆某以自身没有过错为由拒不赔偿,故赵某诉至法院。
立案后,主审法官多次找到赵某与穆某耐心进行庭前调解工作,并告知穆某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发生脱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其中,证明自己无过错主要有三种情形:1.损害事实是受害人自己过错所致;2.损害事实是第三人过错所致;3.损害事实是不可抗力所致。经过法官的耐心讲解,穆某最终认识到自身应当承担的责任,并主动找到赵某协商。双方达成和解后,穆某当场支付了赔偿款,赵某向法院申请撤回了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