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嫩江县法院审理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嫩江县居民李某于2014年全家搬往南方定居,但在嫩江县留有一处房产。2017年6月,某物业公司以李某拖欠三年物业费拒不交纳为由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立即缴纳相关费用。法院立案后,通过电话与李某取得了联系。李某认为房屋长期无人居住,无需物业服务,故不应当交纳物业费。法院依法以邮寄方式向李某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后对该案进行了缺席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是业主共同作出的决定,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相关服务,交纳物业费系全体业主的共同义务。业主如不在房屋居住,应提前与物业企业妥善协商物业费的交纳标准问题。据此,法院依法支持了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李某支付三年的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