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告送达方式在审判实践中适用的特点
1、因当事人外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送达诉讼文书而适用公告送达方式的案件中,离婚案件和民间借贷案件比例最大。
2、当事人一般难以应诉,案件基本上缺席审理,很少有当事人到庭应诉。
3、存在原告恶意利用公告送达规则,致使案件在实体上出现错误。
二、公告送达方式在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1、对适用公告送达的情形认定不统一,当事人下落不明应当以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基层群众组织出具的证明、当事人近亲属的证人证言、原告的一面之词中的哪种为认定依据,法官操作尺度不一导致公告送达方式的扩大适用。
2、公告内容不规范。受送达人往往只有人名,无法确定具体当事人可能存在同名出现误会;公告中未明确送达法律文书的具体内容,损害了受送达人的权利。
3、公告的方式单一,难以达到预期效果。公告方式一般分为在报纸上刊登、在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在法院公告栏张贴三种,其中又以在报纸上刊登应用的最多,但在专业报纸上刊登公告基本上无法实现通知当事人到庭应诉的目的。
4、恶意利用公告送达的案件时有发生。此种现象在离婚案件中最为常见,离婚判决一旦生效解除婚姻关系的判项便无法申请再审,这必将严重侵害配偶的合法权益。在民间借贷案件中,虚构债务的情况往往要到执行阶段才能被知晓,使法院工作陷入被动,严重浪费了司法资源。
三、公告送达方式的法律规范
过于严格的公告送达条件将导致案件无法及时审结,导致一方当事人的权益被损害;宽松的条件导致当事人对法院诸多异议,不断的缠诉、申请再审甚至上访,因此应当对公告送达方式予以规范。
1、规范公告送达形式。充分发挥法院公告栏的价值,对非真正意义的“下落不明”尽量在法院公告栏张贴公告,利用熟人社会的优势有效的向受送达人送达。采用报纸公告的情形尽量选取当事人有可能知晓的范围进行刊登,不拘泥于专业报纸及中央级别的报纸。采用上述两种方式公告送达的案件可以同时在受送达人原住所地或在人口流动较大的车站张贴公告。
2、完善公告格式和内容。应当在公告中简要列举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减少重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公告中也应载明送达的所有文书,说明文书要点,例如:送达开庭传票时说明不出庭的法律后果,送达裁判文书时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
3、慎用公告送达。法院受理案件时应当严格审查原告提供的双方联系方式和地址是否详细,在无法送达时应当具体原因具体分析,不可一概而论的直接采取公告送达。应采取多种送达方式,对于因特殊原因暂时无法送达的,应等到特殊原因消失或查实后再对其进行送达。对于下落不明的证明应严格审查出具的主体,不应当仅仅凭借起诉人单方的陈述便确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另外还应当制作送达笔录详细记录送达的经过和公告的原因,尽可能的向受送达人的近亲属、邻居、朋友等调查、了解受送达人其他联系方式。
作为一种推定送达方式,公告送达往往与缺席审理、缺席判决相连接,由于缺席审理诉辩双方力量失衡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审判结果的公正,所以在完善公告送达制度的前提下,还应尽量适用其他送达方式进行送达,慎重适用公告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