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某于2015年6月在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担任司机一职,但该公司确一直未给叶某发放工资。截止到2017年4月,该公司共拖欠叶某工资款4万余元。叶某多次向公司索要未果,无奈之下一纸诉讼将该房地产公司告到法院。
嫩江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叶某与房地产开发公司之间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法院驳回了叶某的起诉。驳回起诉后,法院工作人员积极引导、帮助叶某进行劳动仲裁程序,并为叶某申请了法律援助。最终,叶某顺利的拿回了自己应得的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