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组织体能测试导致学生受伤被判担责

  发布时间:2017-09-27 09:04:42


    郑某与徐某均为嫩江县某中学学生。2016年10月14日,学校组织学生进行50米短跑体能测试。课前体育老师向同学们交代了注意事项,并要求每3名同学作为一组同时起跑。当郑某与徐某进行测试时,郑某跑到三分之二处时不慎绊到前方跑步中的徐某,双方同时摔倒并导致郑某受伤。郑某出院后,郑某及其监护人将徐某、徐某的法定监护人、第三中学作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赔偿郑某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郑某是在学校组织体能测试过程中受伤,而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其未在体能测试前划定正规跑道,其在组织管理上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郑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测试中应当注意自身安全,对该损害结果的发生亦存在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最终,法院酌情确定某中学承担60%责任,郑某自行承担40%责任。徐某在损害发生中并无过错及侵权行为,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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