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土地承包经营权抵债被判合同无效
作者:张莹 发布时间:2017-09-27 09:16:22
日前,嫩江县法院审理了一起确认合同无效案件。于某的妻兄郭某与李某之间存在债务关系。2014年1月28日,由于土地所属村民委员会担保,于某与李某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双方约定将于某人口土地22.2亩承包给李某,承包期限为国家政策变动为止,用以抵顶郭某欠李某的债务59200元。后李某也未向于某支付上述承包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于某与李某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因该合同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或者抵偿债务的,应当认定无效”的法律强制性规定,故依法判决该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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