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探析

  发布时间:2017-10-12 14:03:23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现代信息技术被广泛应用于社会的各个方面,给人类带来了空前的变革和便利。信息化建设程度己经成为反映一个国家综合实力及科技化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之一。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随着信息技术应用的全球化普及,我国高度重视信息化建设,将其提升到国家战略的高度来考虑。形势的发展对法院信息化提出了客观要求,法院不可避免的参与到整个社会的信息化进程之中,成为信息技术的接受者、参与者与受益者,利用信息技术这一现代化手段来提升法院工作水平。

经过十几年的探索与发展,法院信息化从无到有、从单一到全面,取得了很大的发展,有些条件较好的法院甚至达到了较高的建设和应用水平,信息化在法院工作中的重要性日益显现。全国绝大多数法院建成了局域网,法院之间通过广域网实现了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案件管理实现了审判流程化管理,有的法院将诉讼档案形成了电子卷宗,部分法院建成数字化法庭实现了对庭审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法官可通过内部局域网随时查询到最新的法律法规,公众可在法院互联网站上查询到裁判文书和被执行人信息,电子签章解决了人民法院派出法庭的“盖章难”问题等等。

法院信息化的日新月异,创新应用的不断涌现,使法院工作的科技含量不断提高。法院信息化给法院工作注入了生机与活力,新的科技手段的应用能够有效提高审判执行工作质效,增强法官的司法能力,促进法院规范化管理、提升司法公信力,为人民法院正确履行审判职能作用,建设高素质法官队伍,缓解不断增长的案件压力,解决审判执行工作中所面临的各种问题提供了一种科学的方法和手段。各级法院对法院信息化的重视程度也逐步提升,普遍将其作为一项基础性重点工作列入法院工作的议事日程,积极地推进法院信息化建设和应用工作。

与此同时,我们也在信息化实践过程中认识到,法院信息化建设是一项长期的系统性工程,是一个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不断完善的过程,需要经过不断的摸索和创新。鉴于此,本文试图通过分析法院信息化的发展现状,考察其在法院工作中所发挥的实际效用,找寻当前所存在的问题,探讨系统合理的完善方案,为其发展提供可参考的合理解决路径。

一、法院信息化建设的重大意义

(一)加强信息化建设是确保司法公正的需要

司法公正是人民群众最为关切的现实问题,也是人民法院工作不懈的追求。人民群众对法院的司法裁判总体上是认可的,但是也应当看到,实践中也存在着个别案件因为种种原因而出现裁判不公的现象,造成了人民群众对此反映比较强烈。法院如何通过对案件的审理让人民群众真真切切的体会到公平正义?信息化手段用规范的程序化方式,以及对审判信息内容公开的过程为司法公正提供了坚实的技术保障,克服了法官裁判权高度集中的弊端,避免了群众因庭审不够规范,程序不够到位,作风不够严谨所造成的合理怀疑,能够有效防止“关系案”“金钱案”“人情案”问题的出现。

(二)加强信息化建设是推进司法公开的需要

当前,法院审判执行的过程和结果、裁判文书以及其他法院工作信息等公开透明程度仍无法满足当事人和社会的需要。实质上,司法要获得群众的认可和信赖,就必须要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司法的透明能够满足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从程序上保障了司法体制及其运作的公开透明。在实际审判实践中,外在的形象公正和程序公正往往比实体公正更容易被人们所感触到而备受关注。而要让人们充分感受得到这些,就必须增加公开透明度。强调司法的公开与透明就是要求,严格执法、认真办案,自觉的维护法律的尊严,使群众以看得见、听得到的形式了解和感受司法公正所在,建立对司法工作的信任感。因此,就需要推进审判和执行公开制度改革,推进裁判文书网上发布、庭审直播录播、网上公布查询执行案件信息等信息化公开形式,建立起覆盖范围更广、更加透明有效的社会监督和司法公开制度。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是解决日益繁重审判任务的需要

随着社会转型期矛盾和冲突的加剧,经济社会发展的利益多元化,人们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各项法律制度不断健全完善,法院审理的案件逐年增长,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法官审判工作的压力也愈发繁重,法院“案多人少”的问题依然突出。目前,法院司法资源不足、案多人少、缺乏培训等现象越来越明显,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与群众对司法需求的不断增长的矛盾成为了法院工作面对的主要问题。信息化手段具有信息处理快速、查询方便快捷、流程化运行、客观公正等优势,它的运用改变了以往靠手工操作的传统工作方式,极大的提高法院的工作效率,减轻了法官的工作负荷,可以对司法资源进行合理有效的配置。

(四)加强信息化建设是提高司法效率的需要

法院的裁判不仅需要公正,而且需要效率,效率就蕴含在公正之中,矛盾纠纷应当及时的被化解,合法权益应该及时的被保护,司法的权威要由公正与效率共同来体现。法院信息化为法官日常工作带来便捷,同时也大大的提升了司法的效率,确保了诉讼能够不被迟延的进行审理。例如,现在法院普遍使用的审判流程管理系统中都对审限设置了审限提醒功能,提醒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即将到期,应当抓紧时间审理;在延长审限的环节也设置了逐级申报、逐级审批的功能,以此加强了对审限的管理和监督,能够从过程监管中防止出现拖延办案、超期限办案以及“抽屉案”的发生。

(五)加强信息化建设是提升法官的司法能力的需要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各种利益互相交织、诉讼主体呈现多元化,法律关系更加复杂,法律制度机制尚不完善,新的法律问题又层出不穷,造成了社会矛盾突出、纠纷冲突不断、治安形势严峻、利益难以平衡,给法院调处矛盾纠纷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和挑战,这些也对法官提高司法能力和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期待。法院信息化为法官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的提升搭建了平台,通过视频会议系统法官可以对案件开展讨论交流,有利于统一办案尺度和交流办案经验;通过远程接访系统可以让当事人直接面对上级法院领导,促进矛盾纠纷化解;通过互联网法官可以参加远程法律课程的培训,提升理论素养和业务技能;通过数字化法庭的运用法官可以随时查看书记员的记录情况、对各类证据进行展示,有效的控制和驾驳庭审。

(六)加强信息化建设是强化司法监督的需要

任何权力都要受到监督,法院的审判权同样也要受到监督才不会被滥用。尽管近年来法院司法廉政建设取得了很大成效,但是还存在廉政制度不落实、监督不到位的情况,违反法律规定,不严格按程序办事,暗箱操作的情况还或多或少的存在,甚至有的法官违纪违法受到刑事追究。因此,加强法院的司法监督十分必要。法院借助信息化管理强化内部监督,将案件的运行情况始终处于严密的监控之中,实现对审判过程结果和质量效率的全面、动态、及时的监督;将审判信息进行信息化公开,让其置于阳光之下,由社会、舆论和群众进行外部监督,以确保司法公正。

二、法院信息化建设现状

(一)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情况

目前,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到中级人民法院的二级专网、全国各中级人民法院到其所辖的县区法院的三级专网建设已大部分完成。各级法院均配备了一定数量的计算机、打印机、扫描仪等设备,办公条件大幅提升,基本上能够满足实际需要。有的条件较好的法院采用小型机作为服务器,用磁盘阵列来进行数据的存储;有的法院安装了监控和安检设备,确保审判工作有序和安全;有的法院配备了高速扫描仪将诉讼卷宗进行扫描,形成电子卷宗;有的法院设置了电子显示屏播发公告和直播庭审。最高人民法院根据远程提讯工作的需要,将远程提讯系统配备到了各中级人民法院,借助于内部网络平台利用该系统开展死刑复核提讯工作,同时将整个过程进行实时的同步录音录像,这样就解决了因死刑被告人关押地点较为分散且路途遥远,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法官每次提讯都须奔赴各地的问题,节省了司法资源,最大限度的提高复核工作效率。各级人民法院都在积极的通过加大信息化投入力度,不断完善信息化基础设施。

(二)信息化应用情况

在加强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各级法院也在下大力气推进信息化在流程管理、庭审管理、政务管理、司法便民等方面的应用。法院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现已在各级人民法院推广普及,对案件立案、分案、审理、审批等各环节实现了动态管理,使得案件信息录入、审限管理、程序运行等方面更加的系统、规范、客观、真实,为案件监督和决策分析等提供了支持。数字化法庭己被许多法院在庭审过程中使用,实现了直观的展示证据、实时的记录庭审和全程录音录像等功能,既规范了庭审行为,又提高了庭审效率。政务管理系统的应用,加强了干部人事、教育培训、物质装备、机要档案等方面的管理,实现了法院行政办公的智能化。网上立案、案件信息的查询、电子签章、法院网站等司法便民方面应用,方便了群众群众诉讼,增强了司法透明度,提高了司法公信力。目前发达地区法院的信息化应用创新性和整体应用能力明显高于落后地区法院,许多经验做法都是先从这些法院开始进行探索尝试,然后向其他法院进行推广的。总的来看,法院信息化应用范围越来越广,作用也越来越大。

(三)信息化技术队伍及运维情况

与法院信息化建设与应用相比,信息化技术队伍建设已成为了一个较为薄弱的环节,各级法院也逐步的意识到这一问题。法院信息化建设需要的是不仅懂信息技术和法律知识,而且还要懂得法院管理的复合型人才,因为法院信息化建设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程。从最高人民法院到基层人民法院来看,越往上信息化的专门机构越健全,人员素质也越高,而到了基层人民法院一般只有一到两名专职或兼职技术人员,甚至有的基层人民法院至今还没有一名信息化技术人员,以现有的技术力量将无法满足法院信息化更深一步的建设、应用与维护。

三、法院信息化建设存在的问题

随着法院信息化工作的不断深入发展,其在法院工作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与其他各项工作形成了互为促进的局面。但在建设、应用、管理、保障等方面的一些深层次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

(一)信息化发展还不平衡

各地法院信息化发展由于经济条件、重视程度、法院管理水平等方面的不同,而呈现出不平衡的状况,经济发达地区法院要好于经济落后地区法院,东部地区法院要好于西部地区法院,上级法院要好于下级法院。发展较早较快的法院已经在法院工作中应用上了像数字化法庭、远程立案、庭审辅助等许多科技含量更高的管理系统,而有的法院则才刚刚组建起法院内部的局域网,信息化还处于起步阶段。这样的局面暂时可能无法改变,各级法院只能依靠自身力量或争取党委政府和上级法院在政策资金上的支持,结合实际合理规划、合理建设,尽力缩小地域差距。

(二)信息化应用还不充分

“重建设,轻应用”的现象在实际工作中还依然存在。有的法院因为上级法院把信息化建设作为考核的硬性指标,只是将基础设施建起来了,但具体的信息化应用却无法进行量化考核,东西倒是有了,用与不用就是另外一回事了。有的法院并未将信息化应用的功能全部充分利用起来,信息化应用只停留在表面,缺乏对信息数据的深层次的挖掘与应用,案件信息是日积月累越来越多,但都被存储到硬盘中搁置起来。现在大部分法院还是纸质信息和电子信息并行运转,案件信息的录入增加了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量,“两条腿”走路致使大部分人丧失了信息化应用的热情,使得信息化的优势作用一时难以显现。

(三)信息化建设缺乏系统性

信息化建设是系统性的工程,需要科学统一的规划。这是关乎信息化建设有序发展的全局性问题。信息化建设如果缺乏统一的规划,各地法院在自行开发建设过程中所釆用的标准就可能不一致,也就无法保证联网之后各自开发的信息化应用之间能够相互兼容,更无从谈起今后对信息资源的整合,势必会造成不必要的浪费。例如,条件相对较好的中级人民法院很早就与所辖基层人民法院开通了视频会议,但有的高级人民法院所采用的视频会议终端品牌不一样,数据标准不一致无法兼容,无法与中级人民法院开通视频会议,中级人民法院只能另行购买价格不菲的视频会议终端,才能保证与上级法院的联通。

(四)保障工作还有待于加强

信息化建设需要资金与技术的支持,但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样,法院经费保障的“地方化”,造成了各地法院信息化建设经费的差异化,经济发达地区的法院可能相对充裕一些,而经济落后地区的法院就可能相对紧张一些。信息化建设和运维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如何从资金上予以保障就成为制约信息化建设的重要问题。此外,受机构和编制的限制,许多法院还没有成立专门的信息化机构,配备必要的技术人员,这也在某种程度上制约了法院信息化建设的向前发展。

(五)信息化应用与法律原则存在冲突

法院信息化应用所带来的最大的变化就是案件信息传递媒介的改变,由传统的纸张和文字,转变成为数字化信息,并通过对数字化信息进行处理加以应用。由此而产生的最突出的问题是:信息化在法院审判执行工作中的应用是否具备有效的法律依据?比如,电子签章的使用就带来了对电子签章法律效力的一些质疑;法律文书的电子送达、证据的电子交换以及电子卷宗的出现就与书面原则出现了冲突与协调的问题;采取远程审判的模式对案件开庭审理,就会对直接原则和公开原则产生挑战,随着法院信息化的逐步深入,将使现有法律规定,尤其是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与科学技术在审判执行业务应用中的冲突更加突出。这就需要为信息化手段在诉讼中的应用找寻到更多的法律依据。

四、法院信息化建设的完善

(一)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首先,作为法院整体来讲,信息化建设由国家进行推进,才能确保建设的力度和质量。国家发改委通过“天平工程”的评审并批准实施,使得该项目成为由国家推进的重点信息化工程,为法院信息化创造了良好的宏观发展外部条件,各级法院要紧紧抓住这个难得的发展机遇,加快法院信息化的建设和应用。其次,经费的保障是信息化建设的关键,地方各级法院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和上级法院的资金支持,确保建设和维护所需资金能够有保障。经费的使用要做到专款专用,合理进行规划,避免造成浪费,使其发挥最大效益。再次,就是要进行标准化体系建设。统一标准可以避免重复性的开发建设,有效地降低成本,实现资源共享,推动法院信息化健康有序发展。法院信息化标准体系中所涉及的标准内容繁多,有总体的标准,又有各类的标准,有建设的标准,又有应用的标准,有业务的标准,也有管理的标准。目前,法院信息化标准体系还不完善,许多标准还有待制定。

(二)确立核心组织领导体系

在目前情况下,法院领导对信息化的重视、支持和参与程度,常常会决定着信息化能否持久深入。要真正做到领导重视,领导就必须亲自参与到信息化应用工作中,不仅要参与重大决策的制定,还要参与具体措施的落实,更要参与具体的应用操作。

一是加强决策领导。由于信息化应用工作的重要性,不仅要建立领导小组或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之类的组织,还要将该项工作列入院长亲自抓的一项重点工作。同时,领导对信息化应用工作要有一定的了解,做到基本问题懂一点、基本操作会一点、基本思路有一点,否则很难做出正确的决策,更难将工作推向深入。当然,这并不是要求领导成为信息化应用的专家。

二是加强具体领导。在院长亲自抓的同时,由一名较精通信息化应用的班子成员具体分管,是信息化应用工作能否取得实效的一个重要因素。由于院长要负责法院的全面工作,即使对信息化应用工作高度重视,但其工作职能决定了不可能对该项工作抓得过细。因此,在由院长兼任领导小组组长的同时,明确由一名对信息化应用较精通的院领导具体分管。这样既加强了领导,又提高了沟通协调能力,问题能得到及时解决。

三是加强领导的实际应用能力。信息化应用最显著的特点就是实践操作性强。院领导在法院工作中的性质决定了其既是信息化应用的重点,也是难点。一方面,领导班子是整个法院工作的中枢,各项工作须经领导决策后方能具体实施。如果领导不懂具体操作应用,就会造成中枢瘫痪,信息化应用工作就无法真正开展起来。另一方面,由于领导在客观上事务较多、主观上又不够重视等原因,造成了其又是信息化应用的难点。因此,推进信息化应用,就必须要让领导重视起来,同时还应当具备一定的实际操作应用能力。不论年龄大小、职位高低,从院长到每位普通干警均实行同培训、同考试、同考核、同应用,使信息化应用在很短的时间内就能在全院范围内推广开来,真正取得实效。

(三)转换法院管理的理念

信息技术构建了新的办案模式、新的案件运行模式、新的规范与准则,必定会带来管理理念的转变,而管理理念的转变又会进一步促进科技手段的应用效果。随着法院信息化的推进,管理已成为信息化的关键。所以一定要做到意识先行,培养信息化意识,积极改变传统管理理念和办案方式。法院信息化所带来的不只是劳动方式由传统的手工劳动向计算机运用的转变,而是其中蕴含了现代化的管理理念,将会使案件管理和办案方式发生全面而深刻的改变。要让广大法院工作人员树立创新意识,主动接受新理念。

尤其需要强调的是,法院信息化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一方面是信息化手段开发应用的领域和程度,而更为关键和重要的是信息化手段所服务和依托的审判执行管理理念和体系的建立。信息化手段作为一个审判执行管理的辅助工具,只有在建立一套科学、有效、完善的审判执行管理体系的基础上,与之相辅相成,信息化手段的应用才会更有实际意义,才会使其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四)建立完善法院信息化配套机制

信息化软硬件建设的好,不一定意味着应用的好。信息化应用的推进必须有完善的信息化配套机制,使每个工作环节都用制度来涵盖和规范,变静态的制度管理为动态的流程管理,从各方面不断完善措施形成工作合力,推动信息化工作的有序运行。建立配套机制是有效的保障,也是加强规范化管理的基础性工作。这一整套机制应该分别针对信息化工作的各个方面,包括信息化领导组织机制、运行机制、管理监督机制、信息系统管理规范等。

(五)营造法院信息文化氛围

信息网络等科技手段在审判执行工作中的应用给法院带来的影响是多层面的,而影响信息网络等科技手段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应用效果的因素也是多方面的。为了使信息网络等科技手段的应用成为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一种自觉行为,并且使应用效果尽可能得到发挥,不因领导更换等的变化而出现反复,除了要建立和完善配套的制度,加强应用管理,还要营造法院信息文化氛围,培育新型法院诉讼文化。文化的建设作为管理的更高层次,主要是影响人的心理,具有稳定的可持续性。

(六)提高信息化应用能力

要实现信息化应用的成效,基础条件是应用者能够熟练应用各种信息系统。要采取多种措施,提高法院各个层次信息化应用者对信息化的认识,并逐步提高应用能力。一方面,通过对法院干警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培训,锻炼实际操作,培养兴趣爱好,逐步提升全体人员的信息化能力。另一方面,通过建立科学的奖惩制度,推进对信息化的应用,保证培训和应用效果。

(七)加强网络安全建设

网络安全关系到法院网络系统能否正常运行,各类数据信息是否安全可靠,在信息化建设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其中系统安全的重要性应该放在首位,在高度信息化的社会中,一旦系统出现安全问题,其损失将是难以估量的、灾难性的。加强网络安全建设就是为了防止发生未经授权的用户擅自访问、破坏篡改和恶意窃取数据信息的行为,确保系统设备和应用软件保持良好的使用运行状态。如何保证法院信息安全,特别是业务数据的安全就成为了信息安全制度的重点。要按照法院网络安全建设的要求,严格实行内外网物理隔离,安装防火墙、杀毒软件等防护措施,加强数据信息的及时备份,建立比较完善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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