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某与朱某原是夫妻,双方于2014年7月登记结婚,于2016年3月经法院判决离婚。离婚后,杜某母亲任某持朱某出具的10万元欠条以朱某前婚向任某借款10万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朱某偿还借款1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任某所持欠条内容为“今日本人欠杜某十万元整 朱某”,因该欠条载明的债权人为杜某,欠条上也未载明日期,故不能证明朱某向任某借款10万元的事实,也不能证明借款时间发生在杜某与朱某结婚前。此外,证人贾某证实,该欠条是杜某与朱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朱某为了保证杜某生下孩子后,由朱某的父母帮助抚养孩子而出具的,双方并不存在借款事实,故法院依法驳回了任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