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提高供货价款 法院依法判决返还

  发布时间:2017-10-23 15:13:33


  近日,嫩江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被告签订了《水泥购销合同》,约定了水泥的价格和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定后,原告交付了全部水泥款后开始陆续提取水泥。但在合同履行期间,被告发出通知,要求原告按照每吨50元标准补交差价款后,方可供货。原告因工程需要,为了继续提取水泥,无奈之下补交了差价款。原告按合同约定提取水泥完毕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差价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补交了差价款,但并非出于自愿,而是在被告不再继续供货的胁迫下无奈给付,补交差价款并非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一方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协议,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变更或撤销,虽然原告未明确要求撤销每吨补交50元差价款的协议,但原告要求返还全部差价款的诉讼请求,其实质就是要求撤销该协议,故法院对双方形成的每吨水泥补交50元差价款的协议予以撤销。根据合同法规定,协议被撤销后,基于该协议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差价款,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水泥差价款。

责任编辑:李诗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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