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发布时间:2017-10-24 10:19:55


  近日,嫩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宋某偿还原告姚某欠款36750元。

  2016年1月15日,宋某在李某处借款3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息为1.5分,并由姚某为其担保。借款到期后,宋某未偿还李某欠款,姚某为此承担了保证责任,代宋某偿还了上述欠款本息。因向宋某主张追偿未果,姚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宋某与李某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宋某应按约定还款付息。因宋某未按期偿还,姚某为此承担了保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宋某作为债务人,应当偿还宋某欠款本息36750元。据此,嫩江县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诗尧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