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嫩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郭甲的诉讼请求。
郭甲与郭乙系兄弟关系,双方因地界问题发生纠纷。2017年4月24日,在村委会丈量土地时,二人再次发生口角。现郭甲诉称其被郭乙打伤,并在嫩江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8天,要求郭乙赔偿医药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共计3,936.22元。郭乙在庭审中否认曾打伤郭甲,不同意郭甲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郭甲针对其提出的要求郭乙赔偿医药费等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应向法院提交其被郭乙打伤的证据加以佐证。诉讼中,郭甲仅提交住院病志及医药费收据,在公安机关卷宗在场人询问笔录中均未体现出郭乙打伤郭甲的事实。因郭甲的诉讼请求没有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故法院依法驳回了郭甲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