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嫩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班某赔偿原告范某经济损失29183.60元。
2015年10月31日10时许,位于嫩江县铁东街由班某租住的房屋发生火灾,造成相邻范某所有的房屋及财物受损。经嫩江县公安消防大队认定,起火部位为“民房西侧中间卧室火炕,能排除的火灾原因为放火、电气线路故障,不能排除的火灾原因为火炕过热引燃可燃物。”嫩江县公安消防大队对此次火灾损失进行了申报统计,确定范某因火灾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为29,183.6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班某作为起火房屋的实际使用者,负有对房屋安全隐患的注意和防范义务。根据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及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此次火灾事故原因排除了人为放火及电气线路故障,不排除为火炕过热引燃可燃物。由此可见,火灾事故系由班某个人管理不当以及疏于安全防范意识造成,其应当对范某房屋及财物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嫩江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