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承担债务是否具有合同义务转移的效力

  发布时间:2019-10-24 10:40:39


    【基本案情】

    2008年1月,关甲的弟弟关乙等人将张丙丈夫伤害致死。经嫩江县人民法院判决关乙赔偿张丙及其他近亲属11854.01元。事后关乙的姐姐关甲主动找到张丙协商,自愿代替关乙赔偿张丙11854.01元。2011年7月11日关甲为张丙出具了金额为11854.01元欠条一张,内容为:“欠条  关甲代关乙赔偿张丙赔偿款11,854.01元,月息1分利计算至到还清为止。欠款人:关甲(捺印)  2011年7月11日”。 欠款到期后,张丙多次向关甲索要未果。后关甲外出打工,至今下落不明。张丙遂诉至法院,要求关甲给付欠款11854.01元,并按月利率1分给付利息,承担诉讼费及公告费。庭审中,关甲出具了数额为11854.01元欠条一张以及由嫩江县多宝山镇矿山村民委员会、嫩江县公安局星火派出所共同出具的证明一份,证实关甲现外出打工,下落不明。

    【案件焦点】

    关甲自愿为关乙承担赔偿义务的行为是否构成了债务转移。

    【法院裁判要旨】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甲自愿承受关乙应赔偿的11854.01元债务,有其出具给张丙的欠条可以证明,该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债务转移的规定。张丙与关甲之间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张丙系债权人,关甲系债务人,张丙有权依法要求关甲履行还款义务。张丙要求关甲给付欠款11854.01元及按月利率1分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关甲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丙人民币11854.01元及利息3319.12元。

    【法官后语】

    合同义务转移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合同义务的全部转移,在这种情况下,新的债务人完全取代了旧的债务人,新的债务人负责全面的履行合同义务;另一种情况是合同义务的部分转移,即新的债务人加入到原债务中,和原债务人一起向债权人履行义务。不论转移的是全部义务还是部分义务,债务人都需要征得债权人同意。未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的行为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有权拒绝第三人向其履行,同时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并承担不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合同的法律责任。转移义务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这也是合同义务转移制度与合同权利转让制度最主要的区别。

    综合本案具体情况看,关甲自愿为关乙承担赔偿义务,且取得了赔偿权利人张丙的认可,关甲与张丙之间形成了债务转移的合同约定,故关甲应当按合同约定承担全部给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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