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嫩江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妨害公务案件,被告人周某某因殴打执行职务的警察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7年11月4日16时许,周某某与他人在某烧烤店吃饭时,因琐事与烧烤店经营者吴某发生争执并厮打。报警后,嫩江县公安局民警赶到现场,将周某某等人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在派出所调查过程中,周某某用脚猛踹留置室门玻璃,在民警上前制止时,周某某又用拳头击打民警胸部和头部。经法医鉴定,被殴打民警之损伤构成轻微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鉴于周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又能对被打民警进行诚恳道歉,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故依法从轻作出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