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高中生伤害他人被判免予刑事处罚

  发布时间:2018-04-27 16:55:50


  近日,嫩江县法院受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未成年被告人小峰免予刑事处罚。

  小峰与小钢均为嫩江县某高中高三学生,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2018年2月某天晚自习放学时,小峰趁小钢不备,持椅子砸向小钢的头部,将小钢的头面部打伤。经法医鉴定,小钢头面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小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轻伤的损伤结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小峰犯罪时未成年且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近亲属积极赔偿小钢的经济损失,并已取得小钢的谅解。鉴于小峰系在校未成年学生且临近高考,又具有上述法定和酌定的减轻、从轻处罚情节,根据小峰犯罪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故依法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以上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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