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潜逃后投案,揭发他人犯罪缓刑

  发布时间:2018-06-05 18:46:37


  2014年1月15日17时许,向某与吴某、盛某某、秦某(均已判刑)四人在一饭店吃饭时,向某提出共同盗窃光缆。嗣后,四人来到嫩江县嫩江镇某小区,将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嫩江分公司施工用的两轴通讯光缆转移到该小区一隐蔽处。次日16时许,向某雇佣他人货车伙同吴某、盛某某将藏匿的光缆装上车,通过配货站将光缆发送至哈尔滨市销赃。经公安机关侦查,被盗光缆被追回返还被害单位,案发后向某逃走。经鉴定,被盗光缆价值人民币10 254.50元。2017年1月13日,向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盗窃犯罪事实。诉讼过程中,向某主动揭发他人盗窃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

  嫩江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向某伙同同案犯吴某、盛某某、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向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因其具有自首情节,且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属立功表现,遂依法从轻判处被告人向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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