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院队伍建设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践行问题探究

  发布时间:2018-04-02 08:53:54



内容摘要: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战略任务。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担负着执法办案、定分止争、惩恶扬善、维护正义的重要使命。通过审判执行工作,努力实现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价值目标,努力追求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价值取向,努力践行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价值准则,促进全社会不断提高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水平,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

本文着重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院工作的内在联系、基层人民法院干警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意义、基层法院干警如何在司法实践中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三个方面深入分析了基层法院队伍建设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关系,特别是需要通过规范的诉讼程序、公正的司法裁判、清廉的司法作风来引导社会公众认同和践行核心价值观,凝聚建设和维护公平正义、理性文明的社会环境的价值共识和奋斗力量,为实现中国梦提供坚实有力的法治保障。

关键词: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队伍建设  基层法院

以下正文: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院工作的内在联系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战略任务。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担负着执法办案、定分止争、惩恶扬善、维护正义的重要使命。通过审判执行工作,努力实现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价值目标,努力追求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价值取向,努力践行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价值准则,促进全社会不断提高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水平,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论述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在人民法院工作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若干意见》,从坚持司法为民、忠于宪法法律、尊重保障人权、坚持平等保护、捍卫公平正义、弘扬法治精神、维护公共利益、推进廉政建设、鼓励诚实守信、尊重意思自治、维护公序良俗十一个方面,全面、深刻的阐述了人民法院工作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联系,也指明了人民法院工作的前进方向和目标。

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多次精选案例,从家庭美德、社会公德、公序良俗、友善互助、诚信经营、诚信诉讼、诚实守法、环境公益等不同角度,用通俗易懂的语言、简明扼要的风格,对基本案情、法律依据、弘扬价值作了提炼,面向社会公布,充分发挥了司法裁判对社会价值的重要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促进全社会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基层人民法院干警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意义

  (一)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需求

  基层人民法院干警积极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需求,每一个法院干警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兢兢业业、为国为民、鞠躬尽瘁、爱岗敬业,工作当中怀着一颗为人民服务的热心,帮助社会弱势群体,就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当中的公正、法治、爱国、敬业等精神的完美诠释。只有每个法院干警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才能不断丰富和发展。

  (二)推进依法治国和司法工作科学发展的需要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涵包括了依法治国的精神,印证了依法治国的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等具体要求,核心价值观的丰富法治内涵推动着司法工作的科学发展,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动司法工作科学发展需要一支忠于党和人民法治事业的社会主义司法队伍,基层人民法院干警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工作的实际宣传者、弘扬者、践行者,只有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标准,才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司法工作科学开展,增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三)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社会的需要

  基层人民法院干警是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有生力量。基层人民法院干警培育和践行“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是要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坚持司法体制改革、维护群众民主自由权利、提倡文明司法工作、与人民群众和谐相处等等,通过严格公正的司法实践活动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地方社会的和谐稳定,而社会的和谐稳定客观上推动了地方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所以明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基层人民法院干警中意识形态领域的主导地位,就会扩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基层人民法院干警中的影响力,从而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社会保驾护航。

 (四)全面提升基层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的需要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连司法这道最后的防线都失守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就难以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就更难以保证。英国哲学家培根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因此,维护司法公正这道最后防线的重任就放在广大基层人民法院干警的肩上,需要基层人民法院干警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营造一个公平正义的司法审判大环境,不断丰富和发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司法实践当中对诉讼当事人积极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教育和引导,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自由和诉讼地位平等,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在实际工作当中积极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我教育与实践探索,全面提升基层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

  (五)人民法院干警政治和业务素质全面发展的需要

人民法院干警要始终坚把人民群众利益放在最高位置,切实做到执法为民,严格公正立案、司法、执法和守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需要基层人民法院干警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工作业务能力,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能够起到统一法院干警思想政治的作用,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转化为精神动力,提高干警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振奋工作精神面貌、凝聚团队协作能力、巩固主流意识形态,在实际工作当中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执法为民的工作目标,坚持宪法法律的权威,坚持法院干警的职业道德准则。人民法院干警作为忠于党和人民法治事业的社会主义司法队伍中的重要成员,在工作业务当中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和业务能力素质,让人民群众在司法实践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法治氛围和执法为民的工作宗旨是十分必要的,而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建设则能够促进人民法院干警政治和业务素质的全面发展,实现真正的为民司法。

三、基层法院干警如何在司法实践中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一)发挥司法职能构建和谐

“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儒家把和谐作为天道追求。构建和谐国家,从法院角度,除了通过依法打击犯罪、保障人权,厘清责任、明辨是非,发挥司法的评价和指引功能,引导全体公民切实增强法律意识、规则意识,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依法行使权利,主动履行义务外,也要倡导调解理念,多元化化解矛盾纠纷,引导当事人更多地使用协商、和解等方式定分止争,防止“一朝官司十年仇”,构建起人与人和睦相处、和谐共处的局面。

(二)发挥司法职能实现公正

“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核心价值观在社会层面的“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公正是关键,是社会和谐发展的灵魂。实现公正要用社会整体的公正力量、特别是司法活动职能,使公众的利益能得到保障。人民法院公正司法就是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从两个维度实现司法公正:

一是程序公正。尊重程序、注重程序是司法公正的根本。刑事案件给予被告人充分抗辩权,大到对事实、对证据、对定罪和量刑,小到庭审不穿囚服,都体现程序的公正。民事诉讼中双方针锋相对是主旋律,但必须尊重对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杜绝人身攻击等言辞、行为,尊重他人的平等地位和合法权利。

二是实体公正。首先严格依法办事。将覆盖整个审判流程的立案规范、听证规范、庭审规范、裁判文书规范、执行规范、工作行为规范、业外行为规范全部严格执行起来,正确理解和贯彻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等原则,坚持非法证据排除原则,在各个审判领域坚决防止冤假错案。其次要进一步提高审判质量。每一起案件都切实把好事实认定关、证据采信关、法律适用关、文书制作关、服判息诉关,健全完善预防和纠正错案机制,尽最大努力保证公正裁判,确保案件审判经得起法律、历史和人民的检验。

(三)发挥司法职能倡树诚信

“信,国之宝也。”核心价值观在公民个人层面,当以诚信为核心。尊重事实,真诚待人;忠于良心,信守诺言;真诚不假,说到做到。然而现实中人们为趋利避害违背诚信原则的情况比比皆是,表现在司法领域里,则是个别法官徇私舞弊、当事人虚假诉讼、律师取假证据、证人提供假证言、鉴定部门出具不实报告等等。司法诚信是社会诚信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实践中,要坚持诚信为先的司法价值取向,以诚信司法引领社会诚信法治意识,以倡导诚信诉讼引申至诚信交易、诚信交往、诚信履约。

首先要建立诉讼诚信承诺体系。构架起法官、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其他诉讼参与人3个主体支撑的诉讼诚信体系:一是法官诚信。作为司法者,法官的诚信是司法诚信的关键,是所有诉讼参加人的诚信导引,法官应将诚信承诺作为执法办案的必要程序,公开承诺在执法办案中严格依法公正办案,依法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采取执行措施,处理程序合法;不单独会见一方当事人;没有“冷、硬、横、推”等不良行为,用承诺接受监督。二是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诚信。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只有在法庭上如实陈述,诚信于己,诚信于法,才有可能得到法律公正的结果,应当在司法活动中亮出自己的诚信承诺。遵守法庭纪律,如实陈述案件事实、提供相关证据,提供虚假陈述、提供假证、隐匿、伪造证据愿接受相应法律制裁。三是其他诉讼参与人诚信。诉讼案件证人、侦查人员、鉴定人员等在司法活动中需要亮出自己的诚信承诺,出庭宣誓“以人格和良知保证,忠于宪法和法律,如实作证,作伪证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要在司法中保护诚信主体。人民法院应以积极的态度通过案件审理倡导诚信,旗帜鲜明地向全社会展示保护诚信、善意行为的立场。一是在判决中支持诚信。鼓励诚信交易,倡导互信合作,对于诚实、守信、善意的民事行为给予法律上的支持。对于民事活动中的恶意串通、恣意违约毁约、不正当竞争、隐瞒重病投保等失信行为坚决予以打压,保护诚实守信者合法权益。二是在调解中维护诚信。把诚实信用作为当事人达成调解的观念基础,且要保证当事人诚信履行调解协议。若原告放弃部分权利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书应载明:如果被告未按调解书规定的期限自动履行义务,被告应按照原告原来的诉讼请求,依法支付钱款或履行相关义务。三是在舆论上倡导诚信。进一步拓展司法公开的深度和广度,积极通过以案说法形式辐射影响,对媒体广泛关注的涉及社会诚信、企业诚信、公民诚信的个案及时回应,引导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

再次要制裁非诚信行为。一是打击社会活动中的非诚信行为。坚决打击有损社会诚信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危害食品药品安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刑事犯罪。在审理涉及消费者权益、商品房买卖、追要劳动报酬、合同违约等民商案件中,加大财产保全力度和不利于违约方的裁判导向,提高失信成本,打击背信弃义者的非分之利。二是严惩诉讼中的不诚信行为。对于虚假诉讼、伪造证据、隐匿财产等不诚信的诉讼行为进行惩处。三是惩戒失信拒执行为。建立失信被执行人曝光机制,凡是符合条件的失信被执行人一律录入名单库对外公开发布,并在工商登记、贷款、招投标、出境、购房等方面予以限制,加大被执行人失信成本。对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财产的人员,坚决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严惩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执行犯罪行为。

司法作为法律实施和社会控制的基本形式和重要手段,具有引领社会风尚的功能和作用。社会风气、公民行为都需要司法通过价值评判、强制规范、教育引导来树立和规制,司法正是通过一个个鲜活的案例来向社会揭示,什么是善,什么是恶,什么是应当提倡弘扬的,什么是应当摒弃的。当人们在摔倒的老人面前裹足不前时,当人们诚实守信却遭受损失时,当被误读的真相和被操作的同情心泛滥时,司法必须更加勇敢地亮剑、发声,帮助民众树立正确的价值准则。法院推进核心价值观建设,需要用规范的诉讼程序、公正的司法裁判、清廉的司法作风来引导社会公众认同和践行核心价值观,凝聚建设和维护公平正义、理性文明的社会环境的价值共识和奋斗力量,为实现中国梦提供坚实有力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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