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嫩江县人民法院缺席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案件,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黑河市某驾校偿还原告嫩江县某电脑商店欠款25000元。
2016年6月,黑河市某驾校在嫩江县某电脑商店赊购电脑25台,每台价格1000元,后黑河市某驾校出具了25000元的欠条,并加盖驾校公章,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因黑河市某驾校迟迟未支付欠款,嫩江县某电脑商店无奈之下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嫩江县某电脑商店出示的欠条可以证实黑河市某驾校欠其电脑款25000元的事实。因双方未明确约定支付价款的时间,根据法律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据此,嫩江县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嫩江县某电脑商店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