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外举债是否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发布时间:2018-07-25 10:05:53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进行的举债,应家庭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何为夫妻家庭日常生活,日常的购房、购车、房贷、住院花费等均可认定。但同时应当结合夫妻双方的收入、日常花费情况、负债情况等具体分析而定,如果超过合理的浮动范畴,则无法认定为夫妻家庭日常生活。

  马某和曲某原是夫妻,二人于2017年6月5日经嫩江县民政局登记离婚。2016年4月,马某以个人名义向程某借款2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10个月,利息按照月利率3%计算,马某给程某出具了借条。借款到期后,因马某未偿还借款,故程某将马某、曲某均告上法庭,要求对二人共同偿还欠款本金,并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

  嫩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程某与马某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且程某所主张的利率也符合法律规定,故对程某要求马某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马某借款数额高达20万元,已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根据曲某提供的离婚协议和本院审理的其他案件,马某以个人名义举债总额高达数百万元,程某又没有证据证明本案借款用于二人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故程某要求曲某偿还借款,法院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李诗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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