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于201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民法总则》对诉讼时效期间作出了新的规定。《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那么,实践中对于《民法总则》生效后的诉讼时效期间该如何起算,对此笔者谈谈个人的粗浅看法。
《民法总则》实施后,诉讼时效期间如何起算,在实践中产生分歧。第一种观点认为,《民法总则》于201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那么从实施之日起未审结的民事案件一律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一律按照三年起算。例如,2017年10月1日尚未审结的案件,此案的诉讼时效期间就应按照三年向前推算到起算日2014年10月1日。第二种观点认为,《民法总则》属于民事法律范畴,没有溯及力,不能按照第一种观点计算。如果按第一种观点计算,就等于《民法总则》具有了溯及力,违背了民事法律的特性。《民法总则》于2017年10月1日实施,只有对《民法总则》实施后发生的民事事件才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例如,2016年10月1日产生借贷,约定2017年10月1日前还清,那么,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从2017年10月1日起算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对于2017年10月1日以前起算的诉讼时效期间仍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为二年。
笔者认为,《民法总则》实施后,关于诉讼时效期间如何起算的问题,属于在审判实践中如何衔接《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并协调适用的问题。《民法总则》没有规定本法实施后《民法通则》同时废止,那么《民法通则》仍然有效。但是,关于诉讼时效期间,《民法总则》作出了新的规定,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应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民法总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而《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那么,在审判实践中如何适用,笔者认为, 关于时效的起算,一般应当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适用行为时的法律,即时效从2017年10月1日之前起算就适用《民法通则》,时效从2017年10月1日之后起算,则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原则适用《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关于时效的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在2017年10月1日之前已经届满的,无论在2017年10月1日之前起诉还是之后起诉,对方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均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2017年10月1日开始起算的,一律适用《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2017年10月1日之前开始起算,但是在2017年10月1日尚没有届满的,在2017年10月1日以后起诉的,适用《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在2017年10月1日以前开始计算并出现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情形,到2017年10月1日以后恢复计算的,适用《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关于诉讼时效的延长,无论《民法通则》还是《民法总则》均作出了同样的规定,无论适用《民法通则》还是《民法总则》均不受影响。这样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