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拾手机后被他人冒领也担责?

  发布时间:2018-08-17 14:55:30


    近日,嫩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不当得利案件,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孙某的诉讼请求。后孙某不服提出上诉,经二审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被上诉人杜某即时补偿孙某800元。

    事发:手机遗失被冒领

    2017年7月30日上午,孙某在某商店外主持开业演出期间,将一部oppoR9plus手机遗忘在商店外桌子上,前来参加开业的杜某在收拾桌子时发现该手机,随即进入商店询问,后被商店内一女子冒领。孙某发现手机遗失后,经他人提醒找到杜某要求返还手机,杜某则称已将手机归还“失主”,双方因此发生争执。

    报案:无法找到冒领者

    无奈之下,孙某来到辖区派出所报案,称手机被一名女人拿走,要求公安机关处理。但因公安机关始终未能查明冒领者身份,处理未果。

    起诉:不当得利难认定

    2018年2月9日,孙某以杜某构成不当得利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杜某赔偿手机价款3999元。杜某在庭审中答辩称,杜某捡拾手机后主动找寻遗失者,因有人认领该手机便将手机归还。杜某并未将手机据为己有,这种行为不应当受到追究,反而应当得到表扬。

    嫩江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之是一方受益,他方受损,本案中杜某拾得手机后即寻找失主并将手机交还“失主”,该行为属无因管理行为,并不构成不当得利。杜某能够积极寻找失主,并无将手机拒为已有之意,尽管在核实失主身份上缺乏谨慎注意,但仍属于合法正当。让正当行使无因管理行为的人承担赔偿责任,会挫伤公民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自愿管理他人事务的积极性,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无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故此,法院驳回了孙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孙某提出上诉,经二审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由杜某即时补偿孙某800元。

    说法:管理不当也担责

    关于本案中杜某的行为,应当从主客观两方面来看。首先在主观上,杜某拾得手机后即寻找失主,并未有将手机占为己有之意。在客观上,杜某对孙某遗忘的手机进行了管理,结果被冒领者领走手机。因此,杜某的行为符合民法上的无因管理构成要件,即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既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法律事实。但对于杜某而言,其作为管理人,对无因管理标的物手机应当具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否则亦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本案中,杜某在找寻失主的过程中,为对认领手机的“失主”身份进行谨慎审查,导致手机被他人冒领,给手机所有人孙某造成了损失,杜某应当为其过失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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